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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緣政治風險管理實務:從同方威視案檢視企業合規策略

副研究員王偉鴻  (2026/06/08)    《永續學院編輯室》

全球化的遊戲規則正在改變,而這一次改變的速度比預期的還要快。同方威視案是一個很好的提醒,即使企業在技術與合規層面都做到位了,在中歐法律博弈大環境下依然面臨始料未及的衝擊。

本文從法律策略角度梳理歐盟如何將貿易法規轉化為地緣政治的工具,這個趨勢對跨境企業意味著合規和安全這兩件事,在新的地緣政治格局下已不再是同一回事了。本文建議需把法律、政治與商業三個層面整合進風險管理框架,才是應對這個新局面的務實策略。



中國司法部在5月15日發布《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施行後的首份「禁執令」,矛頭直指歐盟委員會依據《外國補貼條例》(FSR)對中國安檢設備龍頭同方威視展開的跨境調查。同方威視公開否認接受中國政府補貼,強調其作為獨立商業主體的市場地位;然而歐盟的調查並不以企業自我聲明為準而是要求企業「舉證自清」。

這場歐中貿易衝突的核心爭議在於管轄權的邊界究竟在哪裡,歐盟援引「效果原則」(Effects Doctrine):只要商業行為對歐盟市場產生影響,歐盟即享有管轄權包括要求調取境外數據。中國則堅守領土主權原則,認為境內數據、境內企業的配合義務均屬中國法律的專屬管轄範疇。兩套法律邏輯各有其國際法依據,卻在同方威視這案件上形成直接衝突,將夾在中間的企業推入「合規即違法」的兩難困境。


禁執令 中國具體禁止什麼?

理解禁執令最直接的方式是把它想像成一道防火牆:不是阻擋網路流量而是阻斷企業向外國監管機構輸送資訊與配合的管道。根據今年5月司法部公告,結合《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此次禁令劃定四條法律紅線。

第一是禁止跨境數據傳輸與商業機密移交:歐盟在突擊搜查中要求同方威視將存放於中國境內伺服器的數據,包含高管郵件與營運資料需直接移交歐盟調查人員。中國政府將此行為定性為「肆意跨境索取非必要訊息」,認定其同時違反《數據安全法》與《保守國家秘密法》。禁令明確禁止同方威視及其歐盟子公司執行此類移交指令

第二是禁止第三方機構協助調查:這是此次禁令最具殺傷力的延伸條款。歐盟為追溯「外國財政貢獻」資金鏈,向為同方威視提供融資的中資銀行施壓,要求披露境內融資細節、政策性貸款利率等敏感資訊。禁令的效力明確延伸至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實體,切斷歐盟從外圍迂迴取得核心證據的管道。這意味著即便同方威視本身選擇沉默,其往來銀行也不得代為開口。

第三是禁止未經「豁免審批」的單方面配合:根據《條例》第六條,企業不得因面臨歐盟高達全球年營業額10%的罰款威脅而私自妥協。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配合,必須向國務院法治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事實理由與配合範圍,經工作機制決策程序批准後,方可在特定範圍內為之。這實際上將企業的「合規選擇權」收歸國家,個別企業無法自行評估風險後決定配合。

第四是禁止以遵守歐盟措施為由中斷商業往來:禁令同時封堵一種常見的商業切割策略,即企業以遵守歐盟FSR調查或制裁為由主動終止與中國實體的交易合作。《條例》第十四條更進一步賦予受害的中國公民與組織在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為「切割行為」附加具體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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