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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觀點

 

舊的企業合規已不夠用:台商面對美中歐法律壓力的新思維(下)

副研究員王偉鴻  (2026/06/23)    《永續學院編輯室》

三角衝突的實際形態:三個企業最常遇到的困境

理解三角衝突最直接的方式,是看它在企業日常決策中的具體樣貌。以下三種情境是台灣跨國企業目前最常遭遇的法律衝突節點,每一個都沒有標準答案。

情境一:美國調查 × 中國數據出境限制

美國司法部或SEC啟動調查,要求企業提交中國子公司的內部文件。中國《數據安全法》要求資料出境須經安全評估審批。企業若配合美方,可能違反中國法律;若拒絕配合,可能在美國面臨藐視法庭指控或更重的後果。這個困境目前沒有標準解法,只有風險排序的選擇,而風險排序本身就是一個需要最高管理層介入的策略決策,不是法遵部門能獨立處理的技術問題。

情境二:歐盟GDPR × 美國CLOUD Act

企業在歐盟境內的資料,依GDPR不得任意移轉至第三國。但CLOUD Act允許美國執法機關直接向美國雲端服務商索取境外資料,不需透過司法互助程序。若企業使用美國雲端服務商儲存歐盟客戶資料,兩套法律義務同時適用,且方向相反。目前沒有任何合規架構能讓企業在這個節點上同時滿足兩套要求。

情境三:中國《反外國制裁法》× 美國制裁合規

中國《反外國制裁法》要求企業不得執行外國制裁措施,違者可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美國制裁法規要求企業不得與受制裁實體交易,違者面臨鉅額罰款與刑事追訴。兩套法律的義務方向完全相反,且都有實際執法紀錄。南京海事法院的判決已經證明,中國法院將對配合外國制裁的企業行使管轄權;美國OFAC的執法紀錄同樣清楚。企業在這個節點上的每一個選擇,都是在兩個法律風險之間做取捨,而非在合規與不合規之間做選擇。


台灣企業的特殊處境:三重身份的交叉壓力

台灣企業在這個三角結構中,有幾個特殊性值得特別關注,因為這些特殊性直接影響企業的風險暴露程度。

台灣與主要法域之間的司法互助協議覆蓋範圍有限,且多為個別安排,目前尚無與美國、歐盟整體或中國的全面性協定。這在跨境法律衝突中形成一個機制性缺口:當美國監管機構要求提交台灣子公司的資料,或歐盟資料保護機關對台灣企業展開調查,企業必須獨立應對,政府能提供的制度性協助相當有限。這不是政府不願意幫忙,而是現行國際法律架構的現實限制。

半導體供應鏈的結構性特點,讓台灣企業在美國出口管制體系中的暴露程度遠高於一般跨國企業。台積電、日月光、聯發科等企業建立的合規架構,已成為全球半導體供應鏈合規的事實標準,但這套標準的建立成本,是多數中小型台灣廠商難以複製的。台積電案的潛在罰款規模逾10億美元,對任何中型企業而言都是生存威脅,而中小企業的盡職調查資源通常遠不及台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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