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營收10%罰款或喪失中國市場准入:台商的中歐雙重合規困局(上)
副研究員王偉鴻 (2026/07/03) 《永續學院編輯室》
盟委員會調查人員於2024年出現在同方威視位於荷蘭與波蘭的辦公室,沒收電腦與員工手機,並要求提交儲存於中國境內伺服器的高管電子郵件與內部營運資料。同方威視向歐盟法院申請臨時措施,主張配合調查將迫使其違反中國數據安全法律。歐盟法院均予駁回並確立一個清晰的判決邏輯:只要歐盟子公司技術上可存取母公司數據,且相關活動影響歐盟市場,就必須提交,無論伺服器位於何處。
中國司法部於今年5月15日依據甫於《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國務院第835號令),對歐盟委員會的這項調查發出首份「禁執令」並宣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歐盟的這項調查措施。
歐盟說「你必須提交」,中國說「你不能提交」。夾在中間的企業,沒有中間地帶可以站。對台灣企業而言,這場衝突的影響不是遠景而是當下。以中國為核心的供應鏈、同時高度依賴歐洲市場採購訂單的台灣企業,其對這場法律衝突的暴露程度,在某種意義上甚至高於純粹的中國或歐洲企業。
歐盟為何要制定FSR,以及它的漏洞邏輯
歐盟內部市場的競爭規則有一個長期存在的結構性缺口:它只管歐盟成員國的補貼行為,對非歐盟政府提供的財政支持,既有競爭法框架幾乎無從管轄。
這個缺口在實務的代價相當具體。2024年2月,中車青島四方(CRRC)以3.1億歐元投標保加利亞一個6.14億歐元的電力火車採購案,報價幾乎是西班牙競爭對手Talgo(6.22億歐元)的一半。在正常市場條件下,這樣的價格差距難以解釋。
《外國補貼條例》(FSR)於2023年7月全面施行正是為填補這個缺口而設計。它賦予歐盟三類調查權:大型併購案強制申報、大型公共採購強制申報,以及最具主動性的「依職權調查」:無需企業申報觸發,歐盟委員會可在任何時間主動介入。
FSR對「外國財政貢獻」的定義刻意寬泛:直接撥款、稅收優惠、政策性貸款、國家擔保,乃至企業在本國透過政府採購獲得的商業收益,均可納入審查範疇。根據中國歐盟商會(CCCEU)統計,截至2024年底幾乎所有FSR深度調查案件均指向中國企業。中國商務部去年的報告顯示,中國企業因FSR壓力被迫放棄的投標直接損失約760億人民幣,超過70%的受訪企業表示流失投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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