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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觀點

 

碳有價時代來臨:台灣碳費與歐盟CBAM的財務防禦戰

副研究員王偉鴻  (2026/01/27)    《永續學院編輯室》


2026年台灣碳費即將開徵,許多企業主關心:為什麼同樣排放10萬噸,有些企業需繳納2,250萬元,有些卻只需100萬元?本文為您解析台灣碳費制度的關鍵設計--首波納管的281家企業及500個廠區,將因「高碳洩漏風險認定」與「排放量調整係數」的不同運用,面臨從百萬到億元的碳費差異。面對今年我國碳費碳費與歐盟CBAM帶來的雙重碳成本挑戰,建議企業應及早規劃碳管理策略,將合規義務轉化為長期競爭力。


碳費制度的法律架構與管轄範圍

誰會被納管?精準監管的「抓大放小」策略

依據《碳費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碳費的徵收對象並非全面性覆蓋所有企業,而是採取「門檻管制」策略,僅針對電力業、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且其全廠()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包含直接排放Scope 1與使用電力的間接排放Scope 2)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₂e)以上者,才會成為法定納管對象。

這項門檻設計具有重要的政策意涵,根據環境部統計,首波納管名單預計涵蓋約281家企業、約500個廠區,其排放量約佔台灣總排放量的54%。換言之,政府透過管制不到300家大型排放源,就能掌握全國過半的溫室氣體排放。這種「精準打擊」的監管模式,在國際碳定價實務中相當常見,既能確保政策效果,又能避免對中小企業造成過度負擔。

申報與繳費時程:錯過就無法挽回的「法定大限」

依據《碳費收費辦法》第四條,企業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5月底前,依其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按公告的費率自行計算應繳納的費額。這種「先繳後報」的機制,要求企業必須在繳納碳費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才能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這種「自行計算、自行繳納、自行申報」的制度設計,在法律上稱為「申報納稅制」。它將計算責任轉移給企業,主管機關則保留事後查核權。

核心運算機制:「收費排放量」的法律定義

許多企業誤以為碳費計算就是「排放量乘以費率」這麼簡單,但實際上法規設計一套複雜的「收費排放量」計算機制。依據《碳費收費辦法》第五條,應繳費額的計算公式為:

碳費=收費排放量 × 徵收費率

而「收費排放量」的計算方式為:

收費排放量=(年排放量- K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這個公式中有兩個關鍵變數:
 

 

資料來源:《碳費收費辦法》本文整理


本文以具體案例說明其財務影響。假設某化工廠年排放10萬噸:

資料來源:本文情境試算


上述兩種情境差距高達22.5倍,這種設計背後的政策邏輯,源自於國際碳定價實務中的「碳洩漏」(Carbon Leakage)問題。所謂碳洩漏,是指當某國實施嚴格的碳管制時,高耗能產業可能外移至管制寬鬆的國家,反而增加全球總排放量。為避免此情形,歐盟排放交易制度(EU ETS)、南韓等國家,都對高碳洩漏風險行業給予一定比率的免費配額或減免。台灣的係數折扣機制,正是借鑑此國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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