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產業資料共享要成,資料治理須學歐盟什麼?(下)
副研究員王偉鴻 (2026/10/28) 《永續學院編輯室》
產業資料共享不是開放越多越好:台灣自願制要贏,先得把可控做成制度
企業不是不想共享資料,是怕一放手就收不回來。企業經營者心裡的擔憂是:資料交出去以後,誰看得到?會不會被平台拿去強化自己的競爭力?政府基於公益取得的資料,會不會哪天變成裁罰線索?台灣目前草案選擇自願參與,沒有跟著歐盟走強制開放。台灣這條路能不能成,看的是企業放不放心,企業是否相信,資料交出後仍握有實質控制權。
制度分野:歐盟先把信任做成基礎設施,台灣把彈性留給市場
歐盟與台灣的第一道落差,落在資料中介者的監理強度。歐盟《資料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DGA)對商業資料中介服務設下嚴格框架,要求中介機構保持商業中立,並做組織結構區隔;資料利他組織也須正式註冊。用商業語言說,歐盟把資料中介者當成銀行保險箱管理人:可以保管、可以依指示傳遞,但不能偷看內容,更不能拿客戶資料自行分析牟利。
台灣《資創條例》草案只在第 22 條及第 23 條對「資料利他運作者」(指基於公益目的無償匯集或提供資料之機構)採自願登錄,且適用主體限於政府機關或非營利法人。
問題是,企業日常真正會碰到的,往往不是公益性資料池而是營利性資料中介者、第三方數據平台、產業資料交換服務。這類角色目前缺少獨立資格審查與行為監理制度,等於把最敏感的一塊交給契約自律。契約當然重要,但當平台同時掌握流量、標準與議價優勢,單靠個別企業談判,信任成本會很高。
歐盟與台灣第二道落差在執行工具。歐洲汽車業的 Catena-X 產業資料空間,由 BMW、西門子等大廠發起,全面採用 Eclipse 資料空間連接器(EDC,即點對點的分散式資料傳輸閘道技術)。它的重點不是把供應鏈資料集中到單一平台,而是讓資料留在所有人自己的系統裡;外部要取用,得透過點對點傳輸閘道,並遵守機器可讀的使用政策。對中小型供應商而言,這種設計直接回應營業秘密外洩疑慮:客戶可以看結果,未必能搬走原料般的原始資料。
台灣《資創條例》草案目前只原則性建議企業採取技術與組織保護措施,產業層級還沒有共同技術標準,也缺少分散式控制架構。這裡的風險很具體:大企業有能力自建防護,中小企業卻可能因規格不明、成本不清而卻步。久了,資料共享會變成只有少數龍頭企業玩得起的遊戲。
日本的做法提供了另一種提醒,日本政府透過契約指引細分不同資料交易模式的權利義務,並修正《不正競爭防止法》,把具商業價值的限定提供資料納入法定保護。因此,其核心並不是強迫開放,而是讓提供者在交易前知道救濟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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