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政經瞭望】數位平台防詐協作機制: 網路廣告平台之應用實務與AI治理模式分析
徐聖惠(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2026/06/09) 《台經月刊第49卷第6期》
AI普及後降低了詐騙門檻,面對詐騙手法變化快速與跨平台擴散之趨勢,防詐治理重心由事後偵查轉向前端攔阻。觀察國際數位平台防詐與AI治理趨勢,如歐盟以可稽核透明機制強化平台防詐責任,新加坡則以高風險服務管理與AI應用強化前端攔阻。而我國「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已初步展現前端攔阻之治理價值,建議後續制度精進重點在既有協作基礎上,聚焦資料標準化、AI輔助通報及高風險類型分層治理。
隨著數位基礎建設日益成熟,網際網路已深度融入民眾生活、商業交易與社會治理等各層面,詐騙行為亦由傳統型態逐步演變為高度仰賴網路傳播與技術操作之複合型犯罪。近年詐騙集團運用社群媒體、網路廣告、短影音平台及即時通訊工具擴散詐騙訊息,並透過假投資、網路購物、偽冒品牌、名人肖像合成至外部通訊軟體等手法,將詐騙內容包裝為日常可見之商業資訊。尤其人工智慧技術普及後,詐騙集團得以更低成本生成釣魚文案、偽造語音與影像,並結合演算法精準投放廣告,提升該訊息擬真度與散播效率,使詐騙成為民眾日常數位環境中可能遭遇之社會風險。
面對詐騙手法變化快速與跨平台擴散之趨勢,傳統以事後報案、偵查及裁罰為主之治理模式,已難以單獨因應數位詐騙即時性與規模化,如何強化詐騙訊息之早期發現、提升民眾通報可及性、促進政府與網路平台間處理效率,建立可供後續追蹤與評估之資料基礎,已成為目前數位防詐治理重要課題。我國數位發展部近年推動「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下稱網詐網),透過「民眾通報―跨部會審查―平台處理」之協作流程,在既有治安體系之外建構前端攔阻機制;同時,內政部「165打詐儀錶板」(下稱165)亦提供受害端案件與財損趨勢觀察基礎。本文將以此為出發點,先觀察我國現行防詐協作之制度運作與實務成效,再參照國際間數位平台防詐與AI治理做法,進一步提出後續治理精進方向。
我國防詐協作實務觀察
前述網詐網自2024年9月30日啟動公測、2025年5月15日正式上線後,以民眾檢舉為起點,經由部會審查後通知平台處理,建立「民眾通報―政府協作―平台處理」之跨部會治理模式。數位發展部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7條第2項,於2024年9月16日公告「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台計算基準」及符合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名單,包括:Google LLC (Google, YouTube)、LY Corporation (LINE)、Meta Platforms, Inc. (Facebook, Instagram)及TikTok PTE. LTD. (TikTok),要求相關業者依規即時處理及移除不實廣告與偽冒訊息,使平台防詐不再僅屬個別業者自律,而逐步形成具有明確對象、處理流程與回應期待之協作機制。
相較之下,165以警方受理之報案與通報資料為基礎,統計每日詐騙案件數與財損金額,作為受害端趨勢觀測依據。亦即,網詐網偏重詐騙內容之前端通報、審查與網路廣告平台處置,165則反映後端案件與財損變化;惟165所涵蓋者為警方受理之各類詐騙案件,並不限於網路廣告或特定平台來源,網詐網則以符合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台所涉疑似不實廣告與偽冒訊息為主要處理對象,兩者資料母體、統計節點及治理功能均不完全相同,無法直接進行比較。因此,本文以時間趨勢、滯後變化及類型分布為觀察基礎,分析前端攔阻措施與受害端結果之可能關聯,作為初步評估我國網路廣告防詐協作成效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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