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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觀點

 

美中歐 AI 監管三軌並行,台灣企業不能只選一套遵循

副研究員王偉鴻  (2026/09/24)    《永續學院編輯室》

今年 9 月美國在 G20 創新部長會議上推動《卡羅萊納原則》(Carolina Principles),試圖為全球 AI 監管治理建立國際共識。這份全球 AI 監管沒有罰則、沒有強制執行機制,法律性質上屬於非拘束性政策宣言。然而對企業而言,真正值得關注的不是美中兩國是否在此握手言和,而是這場互動凸顯一個更深層的結構性現實:全球 AI 監管正朝三個方向各自演化,彼此的規則語言已難以互譯,而台灣企業的產品、資料流向與客戶市場,實際上同時受這三套規則管轄,而非可以自行選擇適用哪一套。

沒有罰則,為何仍能牽動AI監管走向?

《卡羅萊納原則》所代表的美國 AI 監管立場,核心主張有三:監管規則應聚焦於真正新穎的風險;政府應優先援用既有監管架構;縮短基礎研究進入市場的距離。這些主張本身不產生法律義務,但當各國政府起草國內 AI 政策時,往往會援引相同的措辭與框架,從國際標準的用語到政府採購的資格條件,再到雙邊監管合作的談判基礎都可能受到牽動。

對在美國市場布局的企業,這意味 AI 治理的執行端,將更多落在金融監管機構、醫療主管機關、電信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局、競爭法執法機構與資安主管機關身上,而非一個統一的 AI 專責機構。但沒有 AI 專法絕對不等於沒有 AI 法遵義務。企業仍須同時面對部門主管機關的行政規範、州級或地方政府的自行立法、反歧視要求、個資保護、智財權爭議、契約責任,以及日益活躍的訴訟風險。美國選擇的路徑,是讓既有法規、風險管理工具與自願性標準共同承擔 AI 治理的工作,而非另立專法。

歐盟:風險分級制度的實際邊界

歐盟走的是另一條路:用一套統一的風險分級架構,取代各部門各自為政的監管方式。歐盟 AI Act 建立一套明確的風險分級架構:部分 AI 實務直接禁止;高風險 AI 系統須履行風險管理、資料治理、人類監督與合格評定義務;一般用途 AI 模型承擔透明度要求;低風險系統則依透明度規定與既有法律處理。

有一點常被誤解:歐盟並非要求所有 AI 產品上市前取得許可證。企業是否落入 AI Act 的管轄範圍,關鍵在於它在整個供應鏈中扮演什麼角色:模型提供者、AI 系統提供者、部署者、進口商、經銷商,還是受規管產品中的 AI 安全元件供應商,以及產品用途、風險分類、模型能力與部署場景的具體組合。對台灣企業而言,不能只問資料是否流經歐盟,還必須釐清自身在歐盟法律框架下究竟扮演哪個角色。

今年通過的 Digital Omnibus on AI 確實延緩部分高風險 AI 義務的適用時程,但這反映的是歐盟對標準、主管機關、合格評定機制與企業實施能力進行重新校準,而非撤銷 AI Act 本身。若企業把這次延期解讀為歐盟退縮,2027 至 2028 年制度正式落地時,補做文件與技術驗證的成本將遠高於現在提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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