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產業動態SNG】因應國際生物多樣性浪潮:企業申請OECM認證案例研析
連接台經院50週年網站

 

台經月刊

 

【產業動態SNG】因應國際生物多樣性浪潮:企業申請OECM認證案例研析

許瀚升(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2026/07/09)    《台經月刊第49卷第7期》

為響應2022年「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中保護30%陸海域的「30x30」目標,我國政府積極推展「其他有效區域保育措施」(OECM)認證制度。在此浪潮下,企業參與成為推動公私協力的關鍵。本文介紹國際間OECM案例、我國OECM認證申請制度以及企業研析案例,期望透過不同部門在生態保育上長期累積的努力與成果,顯示來自不同領域的經營者皆能為生物多樣性保育做出重要貢獻,亦反映其在良好生態系基礎上所衍生的經濟、社會與文化價值。

前言:國際生物多樣性趨勢與OECM的興起
面對全球生物多樣性加速流失的危機,單靠傳統保護區已難以全面因應。為了擴大保育版圖,《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於2010年的「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中首度提出「其他有效地區保育措施」(OECM)之概念,並於2018年給予正式定義。隨後,OECM更在2022年「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中,被列為實踐「2030年保護至少30%陸域與海域」(30x30)之重要核心策略;這不僅彰顯了OECM作為傳統保護區延伸的重要價值,更使其成為全球生物多樣性治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關鍵制度。
OECM核心精神在於承認多元治理模式與非傳統保護區的貢獻,針對保護區以外的明確地理區域,透過長期的治理與管理,能對生物多樣性的現地保育產生正面且永續的成效,並兼顧生態系服務功能與在地文化、社會經濟等價值。
順應國際保育浪潮,我國政府亦積極推展OECM認證制度,在陸域方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為基礎,推動「保育共生地認證方案」;在海域方面,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則依據《海洋保育法》推展「海洋有效保育區」之認定,呼應國際趨勢並逐步建構我國陸域及海域OECM政策架構,期盼透過多元權益關係人的參與來擴展全國保育網絡。


我國OECM認證申請制度
(一)保育共生地認證方案
政府為響應國際「30x30」生物多樣性保育目標,在陸域方面,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保育共生地認證方案」,開放具備該場域土地所有權、經營管理權或使用權之自然人、法人、機關、機構及團體提出申請,且允許多方聯名參與。申請者須備妥認證申請書、經營計畫書、身分與土地權屬證明,以及權益關係人知情同意證明等文件。
送件後,審查流程包含主辦機關檢視文件齊備度、辦理實地勘查與初評,最後由專家小組會議以共識決進行複評。場域必須完全符合四項核心條件才能獲得認證:首先是具備明確地理範圍且非位於法定自然保護區域內;其次是能支持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第三是具有常態性經營管理之機構或機制,並具備至少未來五年的環境監測、人力與財務規劃;最後是須取得主要權益關係人的同意,將其知情同意納入經營考量。

生物多樣性30X30OECM場域認證生態保育保育共生地認證方案海洋有效保育區



 

聯絡我們

104 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8號7樓
電話:總機 +886 (2) 2586-5000
傳真 +886 (2) 2586-8855
E-mail:business@tier.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