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CCS納入投資規劃?日本已立法解題,台灣仍待補課(下)
副研究員王偉鴻 (2026/06/10) 《永續學院編輯室》
議題二 私法物權保護的制度真空
台灣的困境:行政核准有,私法保護沒有
台灣草案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9條授權,建立完整的行政核准體系:申請封存核准前須先取得地質探勘同意文件,封存核准的有效期限為十年;封存期間及封井後的監測申報也有明確規範,內容變更也設有不同層級的管理程序。整體行政管制架構已有參考日本、歐盟等國際最佳實踐。
然而台灣草案的本質是行政許可而非私法物權,這項差異至關重要。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特定行為的同意,不具備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即使取得封存核准,企業仍面臨以下法律風險:鄰地地主以民法物權主張干擾封存作業;CO₂越界擴散引發侵權糾紛;以及缺乏登記公示制度導致的權利衝突。台灣《礦業法》與《漁業法》雖有「準物權」先例,但現行礦業法的規範客體明確不涵蓋CO₂封存,法律空白顯而易見。
更現實的挑戰是「釘子戶」問題。若需逐一與地表所有權人協商地下使用權,一個大型封存場址可能涉及數百乃至數千筆土地,任何一位地主的拒絕或漫天要價都可能使整個CCS專案陷入僵局。日本法透過「擬制物權(みなし物権)+國家授權」的機制繞過這一問題,台灣目前缺乏對應的法律工具。
議題三 無過失責任與長尾風險的制度出口
封井後二十年,然後呢?企業主最不願面對的問題
這是所有CCS投資者最不願面對、卻最不能迴避的問題。台灣草案明定,封井後必須持續監測至少二十年,企業並須提具環境損害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以確保具備足夠財力應對潛在的長期風險與監測成本。
這種長尾責任設計主要參考歐盟CCS指令(Directive 2009/31/EC)的立法邏輯。此設計的目的是防止企業在獲利後撤離,將潛在環境風險留給社會承擔。
然而,問題的核心不在於二十年夠不夠長,而在於如果企業在封井後二十年內解散或破產,這筆長尾責任由誰承接?台灣草案目前沒有答案。更深層的問題是:CO₂在地底的行為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在數十年後才出現洩漏跡象;這種跨世代的環境風險,如何在現行私法侵權體系中進行合理分配,是台灣法制尚未解決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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