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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觀點

 

發股留才卻逼員工賣股繳稅?新制緩課機制如何解開這道矛盾(上)

副研究員王偉鴻  (2026/09/01)    《永續學院編輯室》

台灣科技業有一道長年解不開的結:公司想用股權留住人才,員工拿到股票的第一件事卻是想辦法賣股繳稅。這個悖論困擾企業主多年,今年8月終於有了法規制度的回應。《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修正案三讀通過,員工獎酬股票緩課上限從500萬元倍增至1,000萬元,明年元旦起施行。對企業來說,這次修法真正的價值在於提供一個重新審視長期激勵計畫(LTIP)設計邏輯的契機。

過去許多公司的做法是單筆大額發放,員工拿到後短期內獲利了結出場,股權工具變成了一次性獎金的替代品,留才效果大打折扣。更有效的架構是分批發放、與績效里程碑及留任週期緊密連結,讓員工的財務利益與公司的長期表現真正結合,而非只是共享短期漲幅。

留才與攬才是兩套截然不同的誘因邏輯,這一點很容易被混淆。緩課機制對在職員工的留任效果相對確定,但對外部人才而言,整體薪酬水準是否具備國際競爭力才是核心問題,緩課只調整了其中一個條件,大局並沒有因此改變。制度已經到位,成效仍需市場來驗證。
 



台灣科技業長期存在一個結構性矛盾:公司發放股票獎酬,本意是讓員工與公司共同承擔風險、分享成長,稅制卻在中間製造了一道現金流陷阱。舊制下,員工取得獎酬股票的當年度,無論有沒有賣出,都必須按市價將股票價值計入薪資所得,依最高40%的累進稅率繳稅。科技股短期急漲時,帳面財富看似豐厚,員工口袋裡的現金卻未必跟得上稅單的速度。結果往往是:員工被迫賣股換現金來繳稅,恰恰瓦解了公司當初發股留才的初衷。這個「紙上富貴、實質繳稅」的困境,在業界存在已久卻始終缺乏有效的制度出口,直到今年8月27日。

修法方向正確,但問題才剛開始

立法院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修正案,將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所得稅的年度上限,從500萬元倍增至1,000萬元,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方向正確且力道也夠。然而緩課額度翻倍,是否就等同於企業留才問題迎刃而解?這個問題,恰好是政策討論中最容易被跳過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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