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國際複合式海域能源政策推動及淨零實場域驗證園區發展趨勢展望
陳安峻(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黃郁棻(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研究員)、呂凱尼(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許中駿(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2026/09/09) 《台經月刊第49卷第9期》
國際複合式海域能源目前正由單項技術研發延伸至多用途共置整合,參照國際關鍵做法,其推動方向為透過設施共用降低重複建置成本,並驗證不同能源技術與海域用途整合之可行性。借鏡國際經驗,台灣宜優先推動示範場域、完善海域能源法規與誘因、深化國際合作,藉以逐步提升各技術成熟度與商業化可行性,以達成中長期淨零及國家能源轉型目標。
複合式海域能源之潛在效益包含提高海域空間與併網設施利用率、利用不同能源之時序互補性降低輸出波動,以及透過共享海纜、變電與維運資源改善整體開發條件;惟實際效益仍受場址條件、技術成熟度、系統設計及許可制度影響,仍待進一步研究。
2020年歐盟執委會提出「歐盟離岸再生能源策略」(An EU Strategy to Harness the Potential of Offshore Renewable Energy for a Climate Neutral Future, COM[2020] 741),設定2030年離岸風電至少60GW、海洋能至少1GW,以及2050年分別達300GW與40GW之政策方向。隨各國規劃及能源安全需求調整,2024年12月歐盟更新五大海域之非約束性目標,整體離岸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約為2030年88GW、2050年360GW,顯示推動重點已由單一技術擴張,進一步延伸至跨海域協調與長期電網布局。
在制度與投資面,歐盟透過修正後之《跨歐洲能源網絡規則》(Trans-European Networks for Energy, TEN-E)、海洋空間規劃及離岸電網發展規劃,強化裝置容量目標、跨境電網與成本效益協調。歐盟執委會於2023年及2024年分別發布離岸再生能源推進文件及「離岸能源合作投資框架指引」(Guidance on collaborative investment frameworks for offshore energy projects),進一步聚焦電網建設、許可加速、海域空間規劃、供應鏈韌性及融資配套。在技術示範面,荷蘭海洋能源中心(Dutch Marine Energy Centre, DMEC)主導的EU-SCORES計畫(European Scalable Offshore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整合離岸風電、波浪能與海上型太陽光電,並就系統互補、空間利用、許可、保險及可融資性進行驗證(附圖)。
國際複合式海域能源推動政策及實證場域規劃介紹
(一)國際複合式海域能源推動政策
國際間正趨向於推動複合式海域利用,各國政策推動逐步從早期的概念構想進入「政策法制化」與「實質空間統籌」階段,且更加重視各項海域活動的融合發展。歐盟、中國與日本因地理特徵及社會經濟結構不同,衍生各具特色的政策方針,分別說明如下。
1.歐盟:以《海域空間規劃指令》為基礎的多用途利用與跨國共用電網規劃
歐盟政策核心建立在《海域空間規劃指令》(Maritime Spatial Planning Directive, MSPD)框架下,2018年歐盟發布「海洋多用途利用行動計畫」(Ocean Multi-Use Action Plan),明確提出促進歐洲海洋再生能源結合部署之效益、面臨的法制挑戰、具體行動與建議。2021年歐盟執委會發布「歐洲海域空間規劃平台」(European MSP Platform)實踐指引,以指導成員國簡化並共享環境影響評估架構、指定單一窗口或專責機構,將多用途利用納入空間規劃。歐盟整體政策將離岸風電視為「海域骨幹」,鼓勵成員國在其間併設波浪能、潮汐能、海上型太陽光電或水產養殖。2026年九個北海沿岸國家在第三屆北海峰會(North Sea Summit)上簽署「漢堡宣言」(Hamburg Declaration),旨在將北海轉型為全球最大的潔淨能源中心(Clean Energy Hub),更確立跨國大規模開發離岸再生能源、海上綠氫及連接跨國混合電網的具體行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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