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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觀點

 

想把CCS納入投資規劃?日本已立法解題,台灣仍待補課(上)

副研究員王偉鴻  (2026/06/08)    《永續學院編輯室》

高碳排業者在評估是否投入CCS專案,最關心的問題是「這筆投資能否取得銀行融資?」、「萬一發生碳洩漏,責任由誰承擔?」以及「二十年後公司若不在,封存義務怎麼辦?」這三個棘手問題,恰好對應台灣與日本CCS法制最關鍵的三大差距。

日本於2024517日通過《二酸化炭素の貯留事業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簡稱日本CCS事業法)並分三階段施行,貯留事業相關規定預計於今年523日前全面施行。該法以「擬制物權」(將特定事業權利視同不動產物權處理)、「貯留事業財團抵押」(將多種資產集合為單一擔保標的,準用《工場抵当法》財團規定)以及「JOGMEC責任承接」三項制度創新,藉以解決上述難題。

反觀我國環境部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9條授權,於去年12月22日預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截至目前仍處部會協商中尚未正式發布施行),雖已建立完整的行政管制框架(環評、核准程序、監測申報),卻在私法層面留下三個制度真空,恐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意願與融資可行性。


議題一 商業融資擔保創新:貯留事業財團抵押

日本解法:把所有資產打包成一個擔保標的

若企業要向銀行借款三百億元興建一座CCS設施,銀行要求抵押品,但企業的資產分散在地下封存權、地上設備、輸送管線、特許營運合約,每一項都是獨立的法律客體,需分別設定擔保。一旦違約,銀行需逐一拍賣這些資產,而失去整體運作的CCS設施,每一件資產的殘值幾乎歸零。這就是業界所說的「擔保碎片化」困境,也是CCS專案融資長期面臨的障礙。

日本CCS事業法的解法是引入「貯留事業財團」機制,準用《工場抵当法》的工場財團相關規定,將貯留權(封存權)、土地及工作物(注入井、管線)、地上權及土地使用權、動產設備、工業所有權(專利權)等,統合視為單一不動產,允許金融機構設定單一財團抵押權。

法律更設計行政防護罩:主管機關(經濟產業大臣)若擬撤銷貯留權,須事先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可立即行使抵押權,並有最長六個月的法定期間完成財團拍賣程序;若買受人具備適格資格並繳納買賣價金,原撤銷處分視為自始未發生。這個設計,等於為銀行的投資提供政策風險的緩衝墊。

台灣現況:融資銀行面對的是一片法律空白

反觀台灣草案,目前要求申請封存核准時檢附「環境損害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證明文件」,以及每年提送財務報表備查,著眼於確保企業有錢善後,卻未觸及「如何讓企業一開始就能取得融資」的問題。

在財力門檻上,草案要求非公營事業的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需在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且自有資金占申請案總投資額比率,執行計畫需達20%以上、試驗計畫達10%以上。然而這些僅是申請門檻而非融資結構的設計,仍無法解決銀行的擔保需求。

更關鍵的是,台灣現行法律無法涵蓋地下封存層、跨區管線及特許營運權作為擔保客體。若主管機關廢止封存核准,銀行既無預警通知也無任何法定救濟期間,政策風險幾乎完全由融資銀行承擔。

在這種法制環境下要吸引金融機構為CCS專案提供長期融資,難度極高。台灣若不補足貯留事業財團抵押與行政防護罩機制,CCS專案的可融資性將持續受限,企業恐怕只能依賴政策補貼或自有資金,難以撬動市場資本,更遑論吸引國際綠色金融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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