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二氧化碳減量議題對我國發電部門之衝擊與因應
李嘉芳 (2005/08/05) 《台經月刊第28卷第8期》
京都議定書生效,我國未來可能面臨減量壓力
為了因應氣候變遷,抑制溫室氣體的排放,聯合國於1992年地球高峰會,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對「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做出全球性管制的宣示。為落實溫室氣體排放管制工作,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舉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通過具有約束效力的京都議定書,以規範工業國家未來之溫室氣體減量責任。
京都議定書已於2005年2月正式生效,我國雖非附件一(註1)國家,在第一階段尚無立即減量之壓力,但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占全球總排放量的1%,名列全球第22位,很可能被列入下一波要求減量的目標國家;再者,溫室氣體雖包括六種氣體,但是二氧化碳卻占台灣溫室氣體排放總量75%以上,這也是二氧化碳被列入減量重點之原因。就消極面而言,若不採行二氧化碳減量措施,我國恐將可能遭受貿易抵制,損及國家利益;另以積極面而言,我國身為地球村之一員,自應善盡世界公民之責任,共同為維護地球之永續發展而努力。
全國能源會議擬定能源政策與能源結構發展方向
今年6月分甫召開之全國能源會議,針對京都議定書生效後之情勢進行熱烈討論,並規劃我國二氧化碳減量目標。依據全國能源會議具體結論中規劃之能源部門減量估計,在2015年二氧化碳可較基準情境(BAU,Business as usual,即政府並未實施任何減量措施)減少3,800萬公噸,2020年二氧化碳可減少5,868萬公噸,而在2025年則可減少7,841萬公噸。
除了擬定初步之減量目標外,全國能源會議亦針對能源部門研訂推動減量之政策工具,包含推廣無碳之再生能源,以及低碳(天然氣)之潔淨能源使用、核電廠不提前除役、提高能源效率、追求能源價格合理化、推廣汽電共生系統、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及課徵碳稅之導入等。
在能源結構規劃方向部分,未來石油配比將下降,而煤炭配比則隨著核能運用相對調整,天然氣與再生能源配比增加,核能配比在核四廠依計畫進行,核一、二、三廠正常營運下,隨能源總使用量變化而變動。至2020年,我國煤、油、天然氣、核能、再生能源之配比分別為40~42%、30~32%、14~18%、7%、4~6%。至2025年煤、油、天然氣、核能、再生能源之配比分別為41~45%、30~31%、16~19%、4%、5~7%。由此可知,未來煤炭仍將是我國最主要之能源供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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