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從文化創意產業觀點看歐盟數位著作權改革與我國相關議題探討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從文化創意產業觀點看歐盟數位著作權改革與我國相關議題探討

鄭雅心  (2018/12/06)    《台經月刊第41卷第12期》

透過網路跨國界傳遞內容,造就全新的商業模式及消費模式,然而,數位時代不僅賦予創作者更多機會,也帶來挑戰與威脅。例如:網路內容分享平台與新聞匯集網站(news aggregators),以YouTube與Facebook為例,此等大型跨國網路平台藉由各種引用文章或用戶生產/上傳內容吸引流量,創造點閱率,但又未給予內容創作者與出版者合理之報酬(儘管該內容受著作權保護)。為解決此一問題,首先須從法制上確立符合當今數位環境之規範,歐盟因此於2016年9月14日推出「數位單一市場策略」,該策略目標之一即為修正歐盟著作權規範,希能在數位單一市場下建立新的著作權相關規範,維護數位與實體世界的公平報酬原則(European Parliament, 2018/07)。

經歷長期諮詢與規劃,基於上述精神的「關於數位單一市場內之著作權指令提案」(以下簡稱「提案」)於2018年6月獲得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法律事務委員會通過,同時「提案」內容於歐洲社會引發激烈討論,贊成與反對陣營展開大規模的遊說與辯論活動。同年7月5日的歐洲議會首次投票中,「提案」以40票之差遭到駁回;但在兩個月後的第二次表決,歐洲議會以438票對226票通過「提案」,並對「提案」中引發爭議之內容部分予以調正,歐盟的數位著作權改革始就此底定。

 

現今的數位著作權挑戰 

(一)數位內容產業皆面臨數位著作權挑戰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於2017年報告《如何在創意產業中生存》(How to Make a Living in the Creative Industries)指出,在全球數位內容產業的當前挑戰中,數位著作權是為重要議題,且普遍存在於各內容產業,以下逐一進行分析: 

1.數位影視 

數位影視是連結在地文化資產與全球觀眾的內容部門,在數位時代下獲得廣大市場的新機遇,但也面臨根本性的結構挑戰。由於一部影視作品經常涉及多方權利人(包括編劇作家、作曲人及導演等),WIPO認為應建立全面且透明的權利清單,以利作品在考慮所有權利人的情況下進行傳播發行與展示。這也是保護權利人免於被其他權利人控告侵犯所有權之方式。

2.數位音樂

音樂部門在內容、形式、通路及現場表演各方面,與智慧財產權有複雜的關係,同時也是最先走上數位化的內容產業。隨著消費模式轉變,針對串流曲目的微型付費已逐漸取代實體音樂產品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因此預期在未來市場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3.數位出版

出版商的最大經濟資產即他們所擁有及控管之智慧財產權。為避免盜版作品在市面上流竄,出版商需考慮各環節(生產、傳播發行及管理)中的智慧財產權規管架構,尤其現行盜版模式從以往的複製印刷轉為接觸(access)。出版商對於書籍智慧財產權之推廣與保護至為重要,其將反饋於該產業的創作能量與多元作品的誕生。

數位著作權文化創意產業新聞出版影音平台內容授權網路侵權數位單一市場版權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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