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享有租稅減免的企業卻需繳更多的稅?——談最低稅負制下的租稅矛盾
趙文衡 (2005/05/05) 《台經月刊第28卷第5期》
享有租稅減免的企業卻需繳更多的稅
兩稅合一實施後,對企業盈餘課徵的稅率,在配發股東的部分決定於綜所稅稅率,而在不配發股東的部分則決定於營所稅稅率。首先,我們來看決定在綜所稅稅率的部分(盈餘分配給股東的部分)。由於兩稅合一,企業的營所稅得以在股東的綜所稅中全額扣抵,因而營所稅為綜所稅的預繳,如果股東綜所稅的邊際稅率高過營所稅的稅率則需補繳稅額,如果股東的稅率低於公司的稅率則可獲得退稅。因此,企業這部分的所得最終需繳多少稅,是決定在股東的綜所稅稅率,而非企業的營所稅稅率。例如,甲公司年盈餘為100萬元,依營所稅稅率25%繳交25萬的稅額,其後該公司將盈餘全數配發與股東,若全體股東綜所稅稅率為21%,則政府需退還全體股東4萬元的稅款,使得該筆年度盈餘真正所繳的稅款為21萬,稅率為21%。
(一)盈餘不分配給股東的部分
但是,多數企業並不會將年度盈餘全部配發給股東,基於種種需要,企業必須保留一部分當年度盈餘不配發。在這些當年未配發的盈餘中,可能有一部分於隨後幾年配發,仍然成為股東的股利,因此這部分盈餘只是延遲配發,其稅額與上述分配給股東的盈餘部分一樣,可以扣抵綜所稅,而最終稅率一樣決定在股東的綜所稅稅率。但是,仍有另一部分的保留盈餘是一直不會配發給股東的,例如,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此部分為法定指撥盈餘,主要用於彌補虧損,最終並不配發給股東。在法定指撥盈餘之外,公司還可運用其他保留盈餘彌補虧損、償還長期借款、意外損失之賠償、庫藏股之交易或回收、註銷已發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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