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我國植物種苗健康體系計畫推動歷程與展望
楊憶華 (2011/03/01) 《台經月刊第34卷第3期》
種苗為農業生產的根本,係指植物體之全部或一部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包括種子、苗木及球根類等,其優劣與作物生產有密切的關係。栽植優良之種苗,縱然不需改變栽培技術也能提高產質,但若無健全的種苗管理制度,作物易遭受莫大的損失。台灣位處亞熱帶,終年溫暖多雨,造就了台灣農業生產的多樣性,物種豐饒且全年皆可繁衍,但也因地理環境的關係,農作物也易遭受病蟲侵害,尤其在缺乏田間衛生管理的情況下,病蟲害問題更是猖獗。農民為預防及減少病蟲害而大量施用化學藥劑,以期增加農產品之收益。但化學藥劑的應用除了提高生產成本之外,同時也破壞生態環境。為解決此問題,農政單位近年來推動非農藥防治之應用,降低農藥的使用量,以確保農產品的安全衛生。而非農藥防治法最簡單之對策即全面栽種清潔種苗,排除已帶病的種源,降低病原菌在田間的密度,而減少病害的發生率。
台灣近十年來種苗生產逐漸增加,2009年栽培面積及生產值為10,339公頃及65億新台幣,相較於2001年的栽培面積及生產值高出1.45倍及1.1倍(表1),顯現種苗產業迅速擴展。另我國在加入WTO後,種苗進出品貿易逐年增加,台灣農作物品質須受國際標準之規範,並面對國際間之高度競爭壓力。因此農委會防檢局積極推動植物健康種苗制度,希望藉由市場機制輔導業者採用健康種苗,以降低病蟲害感染率,提升種苗品質及產業競爭力。
表1 台灣種苗栽培面積及產值統計
鑑於政府積極推動植物種苗健康體系,本文將回顧國內推動之歷程及成果,並針對國際種子檢查協會、歐盟和荷蘭對於健康種苗體系推動經驗,檢視國內政策規劃,提出建議及展望。
我國植物種苗健康體系推動沿革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農委會得指定特定疫病蟲害之種類及範圍,並指定繁殖用之植物種類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非經檢查合格發給證明之種苗,不得讓售或遷移,以確保植物種苗之健康,防止特定疫病蟲害藉由種苗傳播蔓延,危害農業生產環境。在此依據下,規劃推動繁殖用植物之特定疫病蟲害檢查與證照業相關事宜,並於1997年間選定馬鈴薯、甘藷、大蒜、綠竹筍、草莓、甘蔗、豇豆、柑桔、香蕉、百香果、文心蘭、火鶴花、彩色海芋等13種作物為推動對象,並委託各試驗改良機構及相關大學農學院,研擬13種作物之疫病蟲害檢查技術及流程規範。
農委會於2000年公告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供作執行強制性種苗檢查之依據。同年9月1日,農委會防檢局首先公告指定火鶴花為繁殖用之植物種類及「火鶴花種苗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作業要點」,實施強制性檢查,未取得合格證書之種苗,不得販售或遷移,以鞏固火鶴花產業的發展。惟考量業者配合強制性檢查之意願,且政府單位各項資源有限,強制性種苗檢查要落實至各種作物有其困難性,故於2001年3月召開會議,擬訂輔導性種苗疫病蟲害檢查驗證制度(圖1)。申請驗證通過者授予合格證明書,並給與標章(圖2),表彰通過驗證種子種苗之業者,提高驗證制度之公信力。
農作物實施輔導性種苗疫病蟲害檢查驗證制度之優先順序,由該作物產業重要性、可藉健康種苗改善品質、檢查技術可行者等方向逐一考量,目前已實施作物有文心蘭、蝴蝶蘭、綠竹、豇豆、柑桔、甘藷及馬鈴薯,計有七項作物。
健康種苗、病害檢定、非農藥防治、無性繁殖作物、病毒檢測、產學合作、外銷驗證、種苗標章、疫病檢查、國際檢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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