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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變.辨.辯】日本電業改革政策最新趨勢

何玉麗  (2012/12/10)    《台經月刊第35卷第12期》

   日本為降低供電成本、提升供電效率,1995年開始推動電業自由化。歷1999年第二階段2003年第三階段的自由化改革,整個電力市場架構,在供給面,除了原有的十家綜合電業之外,尚有獨立發電(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 IPP)、可向綜合電業申請代輸的特定規模電力業(Power Producer and Suppliers, PPS),以及得以利用本身之供電設備,對特定地區用戶進行供電的特定電力事業者。至於需求面的用戶購電選擇權,已擴大至契約容50kW以上用戶。經過這一連串的改革,根據日本資源能源廳資料顯示,消費終端電價不斷下降,表燈用戶與電力用戶電價,1994~2009年約下20%

   原本預定電力零售部門全面自由化的第四階段,因為20077月新潟外海地震,東京電力柏崎割羽核電廠受損停機,導致東京地區供電不足,突顯了核能發電的重要性;再加上京都議定書生效,核能發電有助於減碳排放,日本政府為確保綜合電業從事核能發電相關投資,並考量其利潤90%來自對家庭部門的售電,而中止了契約容50kW以下用戶購電選擇權自由化的推動。不過20113月因為福島核災發生,日本電力系統的缺失一一浮現,再度恢復電力系統改革討論20127月已提出初步方案,較為具體定案的內容,根據日本能源環境會9月資料顯示,年底方能正式公布。

   我國為順應國際發展潮流,提升電業經營效率,以有效支援產業發展,電業法於1995年提出修正,歷經多屆立法院會期審議。惟因電業法修正草案涉及整體電力市場架構調整,影響層面廣泛且複雜,各界對其立法架構與內容見解相當歧異,而難能達成共識,致使修法進度遲遲未有進展。政府為消弭社會各界對於前次修正草案引發之疑慮與爭議,改從務實角度檢討現行電業法應修正重點,初步決定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漸改善我國電業法令規範,內容包括:開放特定區域電能直供、綠色電力代輸、電力設施(如輸配電線路、變電所)開放民間申設。對於此一修法構想,各界看法仍多分歧,致使相關單位再度重新評估電業自由化的必要性與作法。值此之際,本文將整理電業環境與我國極為相似之日本,311福島核災後決心全面改革電力系統之背景原因、檢討經過及決議方案,期能提供相關機關規劃我國電業制度改革時之參考。

 

背景原因

   日本發、輸、配電垂直整合型的綜合電業經營型態,在區域獨占、成本加成的保證報酬率訂價方式及最終供電義務的法令規範下,提供了穩定的電力。不過在311地震後,這樣的供電方式,無論在用戶端或供電端都突顯出諸多窒礙難行之處,是否應繼續維持,受到社會大眾的質疑。

   在需求端方面,民眾或企業即使全力進行節電,也無法充分了解本身電能使用狀況,再加上無購電選擇權,只能任由綜合電業中斷供電。在供電端方面,因為綜合電業向來以「滿足用電需求」作為營業宗旨,而過度注重供電端能力的強化,衍生出無法善用民眾或企業努力配合節電的缺失。亦即無視於用電戶節電努力差異或電力需求高低,均一律採用分區輪流停電或限電抑制電力需求,因而影響了民眾生活與產業活動。

   對於其他電源的運用,也出現束手無策之現象。在福島核災期間,因供電短缺,有必要快速且有效運用自備發電,但全速啟動所有自備發電之機制付之闕如。尤其電力交易所遭受關閉,導致運用經濟誘因提升供電能力的手段大受限制。再者,PPS受電力系統運用規範所限,背負「即時平衡」義務,也就是必須配合用戶用電量控制發電,因而無法滿載發電。此時不足的電能,即使規劃由不同供電區域融通,不但受東西頻率轉換裝置或電力公司間網路互聯容量所限,也受電力事業法的限制。

   整體而言,福島核能災變彰顯了大規模集中式電源或遠離負載中心電源的風險。過去基於能源自給率低與地球暖化問題因應需要,而發展核能發電,並採用保證報酬率訂價法,確保其投資回收,甚至中斷了電業自由化的持續推動。核災後,核能神話動搖,而重新啟動電業自由化的討論,不是延續過去未竟之業務,而是大刀闊斧規劃解制綜合電業等電力市場結構調整。


檢討經過

   為了釐清並準確掌握應行改革之事項,日本經濟產業省成立了「電力系統改革工作小組」,由經濟產業大臣擔任主席。201111~12月,該小組召集產、官、學界,共舉辦了六次會議,討論電力市場的類型、歐美電力事業制度改革與問題點、電力零售業PPS等)的實況與課題、電力系統的現況與智慧化可能性。提出結論如下:在電力市場方面(1)IPPPPS等新的市場參與者因營運效率佳,與既有綜合電業相較,可高價收購電能並低價供應給消費者,惟代輸與輸配電部門應中立(2)需要高度公平與透明的電力系統(3)引進需量反應機制(4)瓦斯為熱電有效利用的重要電源來源之一。在電力技術方面(1)維持供電穩定之困難度提高(2)強化頻率轉換,有效運用跨區域電力供應(3)加強智慧電網軟體開發與商業化。

   對於「電力系統改革工作小組」提出的結論,為了密集進行進一步協商,經產大臣於2012124日在綜合資源能源調查會綜合部會下設立「電力系統改革專門委員會」,並201222日開始陸續召開討論會,至今已舉辦八次會議。討論事項包括(1)強化區域間網路互聯(2)加強需求面管理(3)善用分散型能源(4)電力公司間的競爭、跨區域系統運用、輸配電部門獨立、確保輸配電投資(5)零售部門全面自由化、輸配電部門跨區域化與中立化(6)恢復並活化電力交易所的運作。

在八次會議過程中,除了主管機關資源能源廳之外,也邀請法國輸電業RTE公司副總經理演講,而與會IPP、綜合電業、電氣事業連合會及公平會等,也都分別準備相當豐富的資料,表達本身的立場與看法,其討論之激烈與意見整合之不易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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