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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生專欄】彌爾對國際貿易理論的貢獻

施建生  (2013/02/05)    《台經月刊第36卷第2期》

一、國際貿易的利益

約翰.彌(John Stuart Mill)對於國際貿易理論的貢獻是重大的,他將亞當.斯(Adam Smith)與李嘉(David Ricardo)原本的理論加以引申,並進而提出一個「國際需要方程式(Equation of International Demand)作為一種正確的方法。他曾將這種見解發表於他的「論政治經濟學的若干未定問題(Essays on Some Unsettled Questions of Political Economy)中,這些論文都是1829~1830年間所寫的,當時他還不25歲。後來再將之表達於他的「政治經濟學原理」中。他遵從李嘉圖的說法,指出各國利用一定量的資本與勞動可以從相互交換中得到比自己生產更多的貨物。這就是各國從事交換的利益。他說:「要使進口一件物品比自己生產它更有利,並不需要對方生產這件物品的勞動與資本都比自己生產少。我們甚至在它的生產上可能是居於有利地位,但是如果我們的處境是這樣的優利,其中仍有些為外國需要的物品在生產它們時享有較多的利益,那麼,將勞動與資本全部使用於對自己產生最多利益之物品的生產,而非用於最少利益之物品的製造,然後將之與外國交換其他物品,即可使勞動與資本獲得更多的報酬。這不是絕對的生產成本的差異決定各國相互交換,而是比較的生產成本的差異。」(1

彌爾以瑞典的生鐵與英國的棉花交換為例來說明這種道理。他說:「儘管英國的鐵礦與製造工廠都比瑞典具有較大的生產力,不過以棉花從瑞典換回生鐵也許較有利,因為如果在棉花上的利益1/2,在生鐵上的利益只1/4,但同時可以按照瑞典自己生產所需的價格賣給瑞典,這樣生鐵也與我們的棉花一樣可以獲1/2的利益。與外國人交易,可獲得他們的物品,而外國人支出的勞動與資本也比他們自己所支出的更少。這種交易對外國人也是有利的,因為他們所獲的商品對我們所費較少,但對於他們則所費較多。」(2

換句話說,國與國之間的物品交換並不依據生產成本比率,而是決定於互相的需要,這就是一國的輸入的商品正可以其輸出的數量來償付。彌爾這樣解釋這種平衡:「一國產物與其他各國的產物相互交換所支付的價值,必須是能使全部的輸出正足以償付全部的輸入。」(3)他稱此為「國際價值定律(Law of International Values)。又說:「這只是一般價值定律的延伸,我們將之稱為供給與需要方程式(Equation of Supply and Demand)。(4

這是彌爾將供給與需要的理論應用到國際貿易,放棄以生產成本作為比較國際貿易中各物價值的方法。勞動與資本是不易跨越國界的,事實上它們在國內也只具有限度的移動性。因此,他採取一種辦法,以輸出物品在交易上所獲得的價值來表示輸入物品的價值。「任何地方一物的價值決定於獲得該物在當地的成本,以一件輸入物品論,這就是用來支付輸出物品的生產成本。」(5)由於「所有貿易實際上都是以貨易貨。」國際價值的定律並不取決於生產成本的比較,而是取決於需要與供給的定律。在競爭的情形之下,物品的價格都會自行調整,這樣從事貿易國家所需的數量必會自動達到平衡。

這一理論雖然不完美,可能還過於簡單,但仍不失為李嘉圖原本理論的改進,它創備了一種判斷對外需要強度的方法,可供國家完成一筆頗為苛刻的交易。在競爭的狀態之下可以發揮自我調節的機能,但這是行不通的,因為沒有一個國家會聽任競爭發揮這種功能。約翰.彌爾絕對主張自由貿易,強烈反對保護的措施,但他還是認為對於新興的或幼稚的工業加以保護是正當的。
 

二、貨幣制度下的貿易

以上所述都是從以貨易貨的制度來討論,如果是在貨幣制度之下從事貿易時,理論上是否有所更改?答案是否定的。彌爾認為「不論貨幣使用與否,各國間的貿易都是使輸出與輸入的數量趨於同樣相等的均衡。不但如此,就是這種均衡達成的方法也是相同的。若一個國家輸出的物品不足以支付其輸入的物品,就會將其輸出物品的價格減低,低到使輸出物品的需要能增加到其所獲的價款足以支付輸入該物品價款為止。換言之,國際需要方程式在貨幣制度與以貨易貨的制度之下都是國際貿易的定律。」(6

國際貿易比較利益國際價值定律供需平衡自由貿易貨幣制度國際競爭低廉價格競爭貿易均衡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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