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SNG】我國電力交易平台元年:輔助服務及備用容量交易試行平台
林泓翰 (2021/07/09) 《台經月刊第44卷第7期》
我國電業改革隨著2017年新版《電業法》的修正施行邁入第一篇章,為跳脫電力市場長期由國營事業壟斷的局面,引進市場競爭機制以提升經濟效率。新版法規除將電業明確劃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外,在循序漸進建立電力批發市場上,亦規範輸配電業設立電力交易平台之時點,可以期待未來我國電力市場將追隨國外先進電網的腳步,逐步踏上市場自由化及交易平台化的發展路徑。然而,電業改革各項措施之推動,仍須以供電穩定為前提,考量我國綠電政策之進程,提升輔助服務來源多樣性將有助於緩解間歇性能源對電力系統帶來的衝擊;電能直供、轉供的交易型態亦將產生許多民間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而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模式屬國內首創,且設立時點至少為2023~2026年以後。
鑒於前述諸點,政府於現階段優先以輔助服務及備用供電容量等兩類電力商品作為試行對象,以確認平台機制設計與運作之可行性及穩定性,試行平台之建置與營運已授權由輸配電業(台電公司)辦理,預計將於2021年內開設。本文首先將概述國外集中式電力市場規劃,續簡介我國輔助服務及備用容量交易試行平台之架構與運作方式,並從其機制設計探究未來展望。
國外集中式電力交易市場
上世紀九○年代以前,垂直整合且壟斷的電業型態(發電、輸配電及售電一體)普遍存在於多數國家,此類綜合電業多屬於國營公用事業,甚至作為政府部門的一部分運行。在歷經數十年的電力自由化演進後,獨占型態的電力市場結構在世界上已屬少數,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的統計(2016),於2012年以後,壟斷型態的電力市場結構僅占全球電力消費的6%。Cramton (2017)指出,電力市場的短期效率目標為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長期效率目標為有效為長期投資提供適當激勵。王京明與陳中舜(2018)則論及,競爭性電力市場設立之目的,是為使生產者與消費者的福利都達到最大化及最適之狀態,因此,「建構競爭性電力市場」成為世界諸國尋求電業自由化改革的共同目標。綜前所述,各國電業監管機關多在尋求一種市場運行機制,除可提供消費者穩定的電力外,亦只需要以最小支出達成目的,而推動電力產業自由化,更加傾向競爭性市場的建構,進而提升經濟效率,達成資源最適配置,此類發展路徑在國際間已成既定趨勢。
國外電力市場推動自由化已行之有年,參考先進電網的規劃方式,如將電力市場以商品類型區分,可概分為電能市場(Electricity Market/Energy Market)、輔助服務市場(Ancillary Service Market)及容量市場(Capacity Market)。電能市場強調以電能(能量)作為購售之交易標的;考量電力的物理特性(發電與負載間須維持平衡),電力系統運轉安全的維護則經由輔助服務市場確保;容量市場則是針對供電容量的遠期交易,其主要目的是為長期供電穩定預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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