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民間團體與政府機關的資源統合運用——以老人住宅為例
陳淑嬌 (2006/09/08) 《台經月刊第29卷第9期》
先進國家在享受工業化社會所帶來的生活便利及豐富物質資源的同時,也面臨工業化發展所衍生有關生活環境的破壞、人際關係的疏離,以及貧富階級差距擴大等負面效應,於是規劃各項社會福利制度來加以彌補。英國早期即提出「年齡階層所得再分配」的主張:人的一生由幼兒時期開始。經過成長期,達到高齡以至死亡,都會有段時間不得不被扶養,另一方面,青壯年時期,工作能力強,就個人和社會而言,生產能力最高,所得也較多。因此,這種所得的再分配,不是以社會階層,而是以個人一生各階段的優劣差距來看。年長者擁有豐富的經驗和智慧,在農業社會受到相當的尊重,享有崇高的地位,但在工業化之後,這種情況已不復存在,因此如何保障高齡者及如何因應高齡社會的需求,便成為目前台灣高齡化社會的重要課題。
政府為因應現今台灣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率高達9.85%(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95年6月統計資料),已進入聯合國定義的高齡化社會,並考量目前社會對於老人安居住宅之需求日益殷切,故積極推動「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期能引進民間資金提供老人安居住宅服務,並營造優質的老人住宅養生環境。
老人住宅及老人福利機構的供需狀況
依內政部戶政司94年度第四季統計資料顯示,台閩地區老人住宅的需求數為118,309人,供給數為3,094人;老人福利機構的需求數為60,627人,供給數為53,286人(表1)。由統計數據可知,台閩地區老人住宅供需明顯失衡,老人安養護的需求與日俱增,但政府社會福利經費補助有限,對財團法人安養護機構無法大幅獎勵,而私人企業對老人安養護機構的投資又缺乏誘因,94年8月「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中雖已針對較為人爭議之“老人住宅僅限租賃”修改為“民間以自有或租用土地興建老人住宅,未享有政府提供優惠者,依市場機制租售”,原“限制同住配偶年齡”則修正為“同住配偶年齡不限”。老人住宅與老人安養機構及老人公寓有相似的經營模式,但在經營主體上則有所區隔,政府許可民間企業經營老人住宅,但老人安養機構及老人公寓則僅許可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經營。
表1 94年度第四季台閩地區老人住宅供需資訊統計表
老人住宅產業發展概述
根據經建會「銀髮社會趨勢」研究報告,以台灣200多萬高齡人口計算,粗估銀髮市場包含食衣住行育樂各項,每年約可達3,000億元的規模。根據調查,民間企業目前已投入或正進行老人住宅開發行列者,包含潤泰集團、台塑企業集團、國泰、新光、富邦、遠雄、國寶、中壽等壽險集團,都相繼投入銀髮養生住宅市場行列。值得一提的是,銀髮住宅近幾年來出現不少採取只收保證金、月費,而非賣斷式的經營模式,保證金可在住滿兩年後無息退還,因此建商的財力、是否專款專用、兩年後業者是否退得了保證金而非挪作他用,對承租戶有何保障等…皆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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