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生專欄】政務推行之經費的籌措
施建生 (2009/10/05) 《台經月刊第32卷第10期》
一、賦稅課徵的基本原則
當國家政策之推行需提供公共服務與設施時,亞當.斯密(Adam Smith)認為根據簡單的公正原則的啟示,其所需費用應由受益者所負擔。這同時也是顧慮到效率的推展,因為如果受益者負擔費用,他就會監督提供者應對提供之服務的品質切實負責。不過,如果提供的是公共財,如國防、司法與兒童教育等等,斯密則認為全體人民應按其負擔能力比例分擔。(Adam Smith, The Wealth of Nations,嗣後簡稱WN, p.814)這就使他要研究政府收入與賦稅課徵之正確原則問題。
根據斯密的看法,政府之大部分收入都是從對私人收入(工資、利潤或租金)或對他們的消費行為課稅而來的。在這方面,他提出四項一般性的原則,認為各種課稅徵收都須遵守的。(WN, p.825)
(一)負擔公平原則
賦稅的課徵應以人民負擔能力為依據,「享受國家保護愈多者應該負擔愈多。」(WN, p.825)
(二)稅額確定原則
每人須付的稅額「應該是確定的,不應任意裁定。」(WN, p.825)這也就是稅,納稅者應該早已知道應納的稅額,不應該聽由課稅者之任意的裁決。
(三)繳付便利原則
繳稅時間與方式應該便於納稅者履行,以免使其感到煩困而影響他的作業。(WN, p.826)
(四)稽徵經濟原則
每種賦稅應該妥適規劃,使它除了挹注國庫外,盡量使人民之財富不再減少,也使他們原可收到之財源也不致減少。賦稅課徵的結果若使人民之財富或所得之減少遠超過國庫的收入,則可能是由於下列四種情形的發生。(WN, pp.826~827)
(1)稽徵工作需有大量人員擔任,其所需的薪資就可能占上一大部分的稅收。這些人員如再向人民索取分外錢財,自更成為人民的另一稅負。
(2)課稅可能會阻撓人民的勤勞,減少他們設立其產業之分支機構的意願,這就減縮了許多人的就業機會。
(3)未加周詳考慮的賦稅往往會引起人民逃稅的行為,例如走私偷運。若走私失敗則須承負懲罰,這種懲罰往往會隨其嚴重的程度而加重,結果有時就會導致走私者之整個產業的破產。這樣原本資本的運用可以對社會產生的利益也就全部喪失,這種情形的發生原就由於不良的立法。這種立法先是創造了誘惑,然後懲罰受此誘惑的人,完全是違反普通的公義原則,是應該制止的。
(4)稅吏之時常登門訪問與查詢,使人民不勝其擾,而感到困苦。這種困苦固非金錢負擔,但由於人們都寧願付出一些金錢,以減少這種困苦,從這一點論,它與費用已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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