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開啟之新契機與後續發展重點
馬公勉 (2010/06/04) 《台經月刊第33卷第6期》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精神與內涵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之主要目的在包括擘劃未來20年內,我國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將新增650~1,000萬瓩,以大幅提升我國再生能源使用,透過運用再生能源電能收購機制、獎勵示範及法令鬆綁等方式,加強民眾設置再生能源的誘因,另外屬於再生能源熱利用的部分,亦將訂定推廣目標,以提高台灣自產能源比例,充分運用台灣再生能源開發潛力。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重點可分為兩點,第一為保障再生能源投資及突破設置障礙,內容包括(1)收購義務:電業負併聯及收購義務,公共工程優先設置;(2)獎勵補助:以固定費率收購再生能源電能,提供新技術示範獎勵補助;(3)法令鬆綁:放寬土地使用限制,自用發電設置資格及條件限制。第二為傳統能源外部成本內部化,內容包括(1)設立基金:化石能源及核能發電業者繳交基金為獎勵財源;(2)使用及汙染者付費:業者繳交基金費用可反映至電價。
在再生能源電能收購機制上,對再生能源設備設置者提供合理利潤的獎勵,並要求經營電力網的電業應併聯、躉購再生能源生產電能。躉購電價部分,將由經濟部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公告再生能源電能的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並每年檢討修正,必要時也將召開聽證會,達到資訊完全公開、透明。
在獎勵示範上,除藉由上述電能收購機制外,另對於具發展潛力、技術發展在初期階段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將給予獎勵;在屬於再生能源熱利用部分,除運用石油基金提供獎勵補助外,在農業端亦提供利用休耕地栽種能源作物以產製生質燃料者,由農業發展基金給予獎勵。
在法令鬆綁部分,解除「電業法」對於再生能源屬於自用發電的設置資格、躉售餘電等限制,同時對於再生能源土地使用、進口關稅減免及雜照取得等行政程序亦予以簡化。
基於上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主要考量不同發電方式之成本差異,對不同種類之再生能源提供不同的獎勵,主要用意在於避免不同再生能源間,低成本對於高成本之排擠效果,促使各種再生能源均能同時發展,採取保證收購機制(FIT, Feed-in Tariffs),鼓勵國內再生能源發展。
FIT制度的內涵係政府透過立法規範公用電力事業,具義務收購來自再生能源所發電力,有別於傳統單向電力傳輸的模式,消費端也能成為電力提供者(圖1)。制度設計主要在於保證報酬與長期合約的誘因機制下,帶動再生能源發展。費率設計方式係各國依照各項再生能源發電成本與環境條件計算費率,並無絕對固定的計算公式。參採各國費率計算模式,目前有以經濟資產現值觀念的德國模式,及躉購期間會計成本的大陸模式,我國主要參採德國模式。
圖1 FIT制度內涵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開啟新契機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通過後,至此,架構我國再生能源政策與所需法令已就位待續,除各項再生能源訂定不同躉購費率增加誘因之外,並協助解決土地取得問題及相關法規管制鬆綁。其法案通過可望大幅提升再生能源設置誘因,而開啟新契機則可分為四大構面來看,分別為經濟面、能源面、社會面與環境面,茲分別說明如下:
再生能源條例、躉購費率、FIT制度、能源自給率、節能減碳、綠色產業、法令鬆綁、再生能源基金、電力併聯義務、總體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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