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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生專欄】馬夏爾的分配理論

施建生  (2015/06/20)    《台經月刊第38卷第6期》

一、分配理論的要點

馬夏爾一直在追尋一種普通的價值或價格定律,不但可以應用於一種貨物的訂價,而且還可應用於生產要素方面。除了土地外,每種生產要素都有一個需要表與供給表。除非是在新興國家可能有例外,土地沒有供給價格,因此沒有一個應用於其他要素身上之同樣意義的供給表。他將土地認為是對於個別生產者的一種資本的形式,從這一觀點來看,土地的收益被視為資本的收益時自當為生產成本的一部分。(注1)這種處理方式似與當前所稱的「契約租」(contract rent)相同,但非「經濟租」(economic rent),後者是超過邊際土地之收益,歸由掌控這些超過邊際土地之土地的所有者的所得,至於邊際土地則只能產生使用於生產之土地的資本與勞動的正常收益。馬夏爾還提出一種「準租」(quasi rent)的概念,這在論述分配理論之後即接著加以討論。現在我們就先將他的分配理論的要點略加敘述。

生產要素可分為四種:即土地、勞動、資本與組織或企業精神。每種生產要素因為都有需要面與供給面,都會被使用到有利可圖時為止。生產要素之使用是受該要素之需要與供給相關的一般情況之控制的,假定每一要素都會使用到它的邊際生產力與邊際成本相等時為止。每一要素都有它的需要價格,它是由它的邊際生產力所設定的。與此相對的是它的供給價格,這是它的邊際成本所設定的。勞動的工資、資本的利息與土地的租金(契約地租)都是以同一方式決定的。利潤則不同,不是與其他要素的收益以同樣方式決定的。利潤隨價格的變動而變動,其多寡決定於許多因素,經理者或商務人員之稀有罕見的天然才華不是其中之最小者。利潤也不是企業家保險可獲的所得。它們可能也可能不出現於短期間由一群要素所決定的結果。資本之投入企業大部分是投資者所「預期利得」的多寡所決定的,其中必須有些利潤是企業家希望他的長期投資可以得到的。因此,管理的賺得,它是「超過利息的利潤」,在長期間是進入真實的供給價格。(注2)照現在一般的說法,必要的或最低的利潤(這一數量是等於它們在其他行業中可以獲得的數量)是算入生產成本之中,而純粹的利潤則代表超過這一數量的收益。馬夏爾的處理方式也將所謂的必需的利潤算作長期供給價格的一部分。

馬夏爾指出土地、勞動與資本作為生產要素肩負著雙重功能。它們是競爭者,同時也是互補者,它們常時是職業的敵對者―假定它們是有相當的替代性―但同時也常是一項職業的相互組成者。有勞動而沒有資本只有些許的用途,反之亦然。國民所得的總量是所有生產要素之聯合的產量,隨著生產要素的供給的增加而增加,同時「也是對它們每種之需要的唯一來源」。(注3)

馬夏爾解釋決定生產要素之價格與所得分配的力量是與他的分析之其他部分一致的。這裡與其他部分一樣,他常是很大度地認知他的批評者的功績,譬如那些反對他的邊際生產為分配理論的就是一例。同樣的基礎的供給與需要分析以及短期與長期的區分,用來解釋最後貨物的價值亦可應用於對地租、工資、利潤與利息的解釋。對於一種生產要素的需要是一種引伸的需要,決定於一種生產要素之邊際生產的價值。但是,邊際生產是難以分辨清楚的,因為在生產技術上要增加一個生產要素,往往要增加其他生產要素與其合作,不然就無法進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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