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主要國家電子支付的法規與監管措施探討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主要國家電子支付的法規與監管措施探討

范秉航  (2015/05/20)    《台經月刊第38卷第5期》

近年電子商務模式的快速發展,除了反映大眾消費習慣的變革外,同時也代表著電子支付體系興起,而第三方支付與行動支付等新興電子支付類型亦成為各界探討的顯學。電子支付工具可分為以卡片為基礎的金融卡(Debit Card)、信用卡(Credit Card)、禮物卡(Gift Card)、預付卡(Prepaid Card)等,及以虛擬帳戶為基礎的電子錢包(e-Cash)、電子支票(e-Check)、行動錢包(Mobile Cash)等數位貨幣。如以發行單位可分為銀行業與非銀行業,非銀行業如電信業、網路業者、零售業及提供金流服務第三方支付業者等。

有鑑於新興電子支付業務涉及面向廣泛,發行單位亦不再侷限於金融機構,各國紛紛制訂相對應法律予以引導與規範。一方面強化對非金融機構涉入金融相關業務的監理,一方面加速金融產業的創新,因此,近年來加強創新零售支付產品與第三支付機構的立法與監理,已是各國普遍一致認同的原則。美國監管當局傾向於將原有相關法律延伸適用至網上支付領域;而歐盟、日本與中國則傾向於將第三方網上支付機構視為一類新的機構,進行專門立法。台灣在2015年2月公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雖施行日期未定,但已立專法對電子支付業務進行相關規範。為了能對各國電子支付的法規與監管措施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以為借鑑,本文將分別針對美國、歐盟、日本、中國以及台灣之相關規範進行探討。

 

美國對新興電子支付機構的立法與監管

美國將第三方支付機構所從事的服務界定為傳統資金服務延伸,並視其為「資金移轉業務經營者」(Money Transmitter),業務上屬於「資金服務業務」(Money Service Business, MSB)的範疇,除了從事資金移轉業務外,還包括:銷售支付工具(如旅行者支票、提供預付儲值產品)、支付工具和儲值產品兌現、外匯兌換等,但有別於銀行,其不得接受存款和發放貸款。資金服務業務在美國早已存在,但是一直未受到監管當局的重視。直到最近,因非銀行機構提供的資金服務業務對經濟和金融服務業務的影響日益擴大,並為加強打擊洗錢防制和金融犯罪活動,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資金服務業務愈來愈受到關注。

美國是第三方電子支付的發源地,也是第三方支付發展最為成熟的國家。美國對其立法規範主要分為聯邦與州兩個層面,並以「支付業務」為主,而「支付主體(機構)立法」為輔,實施多元的管理制度。在第三方支付業務方面,美國援用原有小額電子支付立法,重視消費者權益保障。一般而言,美國係根據第三方支付的「資金來源」是信用卡帳戶或是其他資金帳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如涉及信用卡的責任、信用帳單的有效保護和解決帳單爭議的借貸誠實法(Truth in Lending Act, TILA)與Z條例(Regulation Z),以及涉及消費者以信用卡或儲值虛擬帳戶參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的電子資金移轉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和E條例(Regulatio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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