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WTO與FTA的分際線——專訪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羅昌發院長
採訪/洪財隆.吳德鳳.陳子穎.歐俞欣 整理/歐俞欣 (2006/06/05) 《台經月刊第29卷第6期》
台灣自2002年元旦加入WTO以來,今年首度有機會進入WTO的仲裁核心體系。WTO爭端解決機制(DSB)是WTO各會員間貿易糾紛的最高仲裁機構,具有強制力與影響力。羅昌發院長以其國際聲望、專業素養與學術貢獻出類拔萃,獲WTO秘書長拉米(Pascal Lamy)邀請,擔任歐盟控訴巴西禁止進口「翻新輪胎」案的爭端解決小組(Panel)成員,實乃台灣入會以來的一大突破,也是羅院長多年專研國際經貿法研究的至高殊榮。為充實與搭配本月刊專題特別專訪羅院長,以饗讀者。
WTO共149個會員國,難以有效進行雙邊對話
‧請試評全球化與區域主義的現象?
全球化與區域性是當前二種很明顯的現象。全球化與區域性這兩個名詞看似相互衝突,實則不可避免,區域化的盛行多半是由於全球化進程緩慢的影響。一般人常從負面的角度看待這兩股勢力的消長現象,但個人卻持正面的看法,因為區域整合有助於全球化的發展。
‧WTO場域是否與APEC相似,可藉由雙邊會談強化雙邊關係?
由於APEC架構係採共識決,並無法律強制性,各個會員體可利用部長會議等各個會議之餘進行雙邊討論;但在WTO場域並沒有這麼多機會,最多在部長會議時才可能有機會。然因WTO會員高達149個,很難有效地進行雙邊對話,只能以大方向的多邊方式進行。一般而言,各會員代表是在WTO總理事會中進行專業的WTO議題討論,比較難以藉由WTO場合討論雙邊貿易議題。
‧二戰之後,以「非歧視原則」(最惠國與國民待遇)為運作核心的GATT/WTO多邊談判架構,在貿易開放與自由化方面取得前所未有的成績。然而,以區域或雙邊為基礎的各式優惠或差別待遇性區域貿易安排(RTA,主要指自由貿易協定/FTA與少部分的關稅同盟),不僅同時存在,更從20世紀九○年代以來日益蔓延。根據WTO秘書處的統計,截至2006年2月底為止,全球已經生效的RTA件數已高達193宗(預料到2007年將超過300宗)。請問WTO對FTA蔓延的處理態度與方式為何?有無可能針對FTA/RTA的法源進行修正?
論及RTA/FTA近來的發展趨勢,若以「蔓延」稱之,就字義而言略含有負面的意思,如用「擴散」二字描述,較為中性,也較為適切。基本上,WTO並不會朝限制或阻止RTA/FTA擴散的方向進行,而是在於檢視WTO的機制是否被遵守或被規範。然而,由於WTO的機制規範不明確,致使各方的認知不同,以GATT第24條而言,成立RTA之前或之後,兩者提及所造成的貿易障礙概念不盡相同,而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的意涵,各方的解釋也不同。此外,RTA的通報機制為:RTA→通報→審查,但審查程序確有其執行的困難,若無法獲得共識,則無法審查。由於無法解釋RTA是否符合WTO規範,且目前的談判方向大多都是程序上的問題,因此,就談判的進程觀之,可預見的未來,程序的問題並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WTO爭端解決機制、自由貿易協定(FTA)、區域貿易安排(RTA)、全球化、非歧視原則、透明化機制、深度整合、反傾銷、毛巾案、進口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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