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APEC經貿自由化、便捷化的貢獻、限制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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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索】APEC經貿自由化、便捷化的貢獻、限制與挑戰

洪財隆、藍蔚迎  (2009/04/05)    《台經月刊第32卷第4期》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創立於1989年,創會時僅12個會員體參加,截至目前為止,包括台灣在內共計有21個會員體參與,也是台灣最為重要的國際舞台。APEC成立之初,即希望透過亞太地區各經濟體間的充分協商,帶動各會員體間的經濟成長與發展,進而完成自由化的目標。APEC透過各會員體自願改善自身的經貿政策,已提升各會員體之個別競爭力,或針對會員體間的經貿互動加以改善,作為區域間會員體溝通經濟政策的國際舞台。APEC主要有三大工作支柱,分別為貿易及投資自由化、貿易與投資便捷化,以及經濟與技術合作。本文將就APEC成立以來,於經貿自由化、便捷化的貢獻與限制上加以說明。

 

APEC經貿自由化與便捷化之歷程

APEC作為唯一橫跨亞太地區的區域合作組織,其主要成立宗旨即在於促成區域內經濟合作與整合,尤其是在貿易便捷化與能力建構兩大領域,皆獲致相當成果。其中1994年的「茂物宣言(Bogor declaration)」可謂充分展現APEC實現區域內自由與開放經貿環境的企圖,目標則為APEC的已開發經濟體將於2010年前完成投資與貿易的自由化,而開發中經濟體則將於2020年之前達成該目標。

1995年「大阪行動綱領(Osaka Action Agenda, OAA)」則揭示了APEC經貿議題的三大支柱,包括「貿易與投資自由化」、「貿易與投資便捷化」,以及「經濟與技術合作」。1996年的「馬尼拉行動計畫(Manila Action Plan for APEC, MAPA)」更具體指出,「個別行動計畫(IAP)」與「共同行動計畫(CAP)」將成為APEC實現茂物目標與大阪行動綱領的主要方法。IAP與CAP基本上乃根據APEC「自願性且不受拘束」的組織特性,訴諸「同儕壓力(peer pressures)」的一種經貿自由化途徑。

事實上APEC從成立之初到1990年代中期,對達成區域內貿易與投資自由化這一目標的確興致勃勃,比如上述的茂物目標(Bogor Goals)之提出,以及1996年的加速資訊產品關稅減讓倡議之成功(隔年被WTO採用而成為多邊的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更是達到顛峰。然而隨著1998年部門自願提前自由化倡議(Early Voluntary Sectoral Liberalization, EVSL)的失敗,各國之間對涵蓋包括農業、汽車,以及能源在內的15個部門之自由化方式無法達成協議,也間接宣告「貿易與投資自由化」作為APEC的第一支柱開始式微,從此APEC的主要功能乃逐漸倚重其他兩根支柱,亦即「貿易與投資便捷化」和「經濟技術合作」。

之後更有「釜山路徑圖」(2005)、「河內行動計畫」(2006)、及「雪梨宣言」(2007)等相關措施與倡議,以落實投資與貿易的自由化與便捷化。

以2006年所提出的「FTAP第二階段計畫」(TFAP II)為例,除了更強調相關次級論壇之共同行動計畫及能力建構活動外,更針對貿易便捷化中的關務、電子商務、標準,以及商務人士移動等四大領域,討論是否採用相關國際組織所發展的各項重要績效衡量指標,以評估APEC各會員體執行貿易便捷化之成果,2009年也將為達成2010年前再降低5%交易成本的目標而持續努力。2009年APEC並計畫將貿易物流的議題納入貿易便捷化的重點,並提出新的貿易便捷化與貿易物流之相關倡議。「投資便捷化行動計畫」(IFAP)於2008年5月MRT會議通過,強調著重公私部門對話及能力建構、加速改善APEC投資環境、促進區域內投資。另外APEC投資專家小組(IEG)更於2008年6月成立IFAP指導小組(SG),並於同年SOM III會議中提出有關提升投資促進機構(IPA)績效、增進經商容易度等5項具體能力建構計畫,IEG更通過2008~2009年共同行動計畫、遵照貿易部長會議指示持續研議IFAP執行內容、回報及評估方式,預計將在2009年的貿易部長會議中,發展一包含績效衡量指標(KPIs)的研究方法,以檢視IFAP II集體行動計畫與開路者倡議之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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