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FTA與服務貿易
吳德鳳 (2006/06/05) 《台經月刊第29卷第6期》
相較於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所牽涉的範圍更為多元也更為複雜(注1)。且由於服務貿易行業別眾多,所呈現的服務方式亦有不同的類型,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指陳,服務業分為四種提供模式:跨境提供服務(cross border supply)、國外消費(consumption abord)、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及自然人呈現(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注2)。
換言之,服務貿易係指一國居民與他國居民之間的服務交易,交易的形式包括在本國跨境對外國或前來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及至他國設立據點與提供個人的服務,而因應四種類型的所提供服務,即呈現在12大類,155次項的產業別之中。
就全球服務業市場而言,服務業產值已超過全球GDP的三分之二,若以服務業的附加價值計,產值更是在高所得國家中高居71%(美國占75%),中所得國家占55%,甚至低所得國家亦占有47%。換言之(圖1),即使全球低所得國家亦將服務業視為核心的經濟活動產業。
而衡諸全球服務貿易類別之一的商業服務,可稱是成長最為快速的產業,從1980年至2004年,平均成長幅度已高達7.6%,較貨品貿易的6.6%高,2004年,商業服務業更已占全球貿易的19%(圖2)。
圖1 特定國家與集團對GDP之貢獻(2001)
圖2 全球貿易之商業服務貿易(1980~2004)
至於WTO杜哈回合談判所涉及的服務貿易談判,主要是由149個會員針對不同行業別與不同類型的服務,以要求與回應(request-offer)的談判方式,提供所有會員有關市場開放、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其相關衍生課題等承諾,進而達成自由化目標。
然而,鑑於WTO多邊貿易談判因涉及成員多且達成共識不易,因此,以區域或雙邊為基礎的各式優惠與差別待遇性的區域貿易安排(RTAs)(主要包括自由貿易協定/FTA與關稅同盟/CU)已大為盛行。
服務貿易、自由貿易協定(FTA)、WTO多邊談判、區域貿易安排(RTAs)、商業服務、自然人呈現、服務業市場開放、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負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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