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SNG】台灣出版創作者經紀發展現況與未來展望
陳智豪 (2021/05/10) 《台經月刊第44卷第5期》
創作者經紀是我國出版產業長期以來被討論的議題,其與傳統出版品版權經紀代理不同,前者指的是針對創作者「個人」的全部或部分的經紀事務,與歌手、藝人經紀類似,後者則只針對「作品」版權進行經紀代理。而版權經紀代理又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傳統地將國內外圖書引進、輸出進行出版,並無涉及其他非出版的授權引進或輸出,二是除了將圖書內容版權引進/輸出進行出版外,亦同時經營其他非出版領域的授權,如將文本內容授權第三方進行影視、舞台劇、遊戲等非出版領域的改編。
隨著數位化的發展趨勢下,「內容」(Content)形式的多元化,授權模式甚至是被侵權的情況也跟著愈趨複雜,在當前文創與娛樂產業高度強調內容更新頻率、數位平台藉由內容的更新積極創造「流量」的情況下,創作者除了創作本業外,可能已無心力處理相關授權、出版事宜,業界討論已久的創作者經紀因此再次以不同的形式浮上檯面。
出版創作者經紀類型
出版創作者經紀可分為幾種類型,一是類似藝人、歌手經紀般的「個人經紀」,其又分為全經紀約、部分經紀約;二是作品版權經紀,僅針對作品本身的出版活動進行授權;三則是異業授權經紀,協助創作者處理出版以外的相關授權事宜經理人(表1)。
表1 文創經紀合約類型
出版個人經紀顧名思義即由專業經理人協助創作者處理創作之外的所有/部分事宜,其收入則依照合約與創作者進行分潤,此類經紀人可能是一個人或一家事業體。其中,「全經紀約」模式為創作者的所有收入(不論該收入是否與創作有關)皆須與經紀人分潤,包括作品國內外出版、IP衍生授權、演講、代言、接案等;而「部分經紀約」則依據個別創作者與經紀人所簽訂的合約內容而各不相同,以小說作家的可能模式為例,其筆名所對外發布的所有作品之任何收入需與經紀人報備及分潤,而其他與該筆名創作之外的工作,如自行接案、全職兼職工作收入等,皆不在雙方經紀合約限制之中。
出版作品版權經紀則是將自己的作品藉由代理人/經紀人與國內外出版方洽談出版事宜,不過此處的版權經紀主要以文字版權進行授權交易,如版權經紀業者將文本作品媒合/引薦至國內外出版社進行(翻譯)出版,其他形式之多元授權則屬「異業授權經紀」。異業授權經紀為透過異業洽談合作,將文本形式的內容轉化為圖像、影視、聲音、遊戲、展演(舞台劇)等多元形式之中介代理人(經紀人),部分作品版權經紀人可能因工作、變現效率之考量,而同時兼任異業授權經紀人的角色,可同時媒合出版方、IP被授權方,聯合規劃多元IP內容相關發展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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