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商品安全管理的他山之石——日本「消費用生活製品安全法」之修法給我國的啟示

 

台經月刊

 

【經濟變.辨.辯】商品安全管理的他山之石——日本「消費用生活製品安全法」之修法給我國的啟示

朱浩  (2007/02/09)    《台經月刊第30卷第2期》

日本修法的緣起

2006年日本社會發PAPROMA工業所製造的瞬間加熱瓦斯熱水器,19852005年總計發28起一氧化碳中毒的事件,總共導21人死亡。該廠商始終以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由於使用人未依規定改裝機器所致推託其責任。20年來,經濟產業省均未能掌握相關狀況,對消費者也未善盡告知之義務。直到遭到警局指責及媒體之披露,始覺得事態嚴重,必須立即處理。

於是經濟產業省20067月成立「產品安全總檢討委員會」,檢視20年來所有之產品安全事故,8月間確PAPROMA工業所製造的瞬間加熱瓦斯熱水器確有其瑕疵,並依據「消費用生活製品安全法」要求全面回收產品,同時公布檢討報告,並處分相關失職的官員。

有鑑於近年日本發生相當多的消費品安全事故,包括碎紙機剪傷幼兒手指、筆記型電腦電池過熱等。經過經濟產業省內部的檢討,發覺除了縱向聯繫有其弊病之外,對於與其他機關的橫向聯繫亦有其缺失,因此相關政府機關儘管掌握到個別資訊,不過卻無法進行通盤檢視,而忽略處理良機。因此,經濟產業省2006年決定針對「消費用生活製品安全法」進行修法。相關修法的工作,已於20061013經日本內閣會議通過,並經過日本國會165次會議通過,於同年126公布實施。關於修法之後產品事故之防範,以及業者對於其產品事故之通報的成效,值得後續持續觀察,不過從日本此次修法的行動,或許可以為我國檢討現行商品管理制度的借鏡。
 

日本修法之重點

此次日本經濟產業省針對「消費用生活製品安全法」進行修法,修法的主要重點有以下三點:

(一)對於發生重大製品事故時,強制要求製造業者提出事故報告;

(二)對於重大製品事故發生時,為避免事故之擴大,經產大臣認為必要時,可將產品名稱、事故內容等資訊公布。

(三)對於販賣業者、修理業者等,其製造及輸入業者之事故有通報之責,並有協助主管機關進行防止危害擴大之措施。(日本新修訂「消費用生活製品安全法」發生重大事故之處理程序,請見附圖)

 
 日本新修訂「消費用生活製品安全法」發生重大事故之處理程序

 

首先在製品的範圍方面,新修訂「消費用生活製品安全法」所涵蓋之製品範圍,包含電氣用品、家具、烹調用具及腳踏車等一般生活用品,至於汽車、醫藥品等則是依屬之專門法規加以辦理。而對於重大製品事故的範圍方面,「消費用生活製品安全法」25項有具體的規定,因為製品的瑕疵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包括有以下的四類(1)死亡事故(2)重傷病事故(治療時間超30日以上之重傷及疾病),又造成之後的後遺症(3)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以(4)火災,不過所謂的製品重大事故不包括自殺及交通事故。

商品安全消費者保護日本修法產品事故橫向聯繫通報系統業者責任跨部會管理商品檢驗法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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