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全球再生能源推廣制度之回顧與未來展望

 

台經月刊

 

【經濟變.辨.辯】全球再生能源推廣制度之回顧與未來展望

李珣琮、鄭怡  (2015/03/20)    《台經月刊第38卷第3期》

全球再生能源推廣制度脈動

(一)全球觀察:推廣制度仍FIT為主

根據REN21 (Renewable Energy Policy Network for the 21st Century)統計,至2014年初全球已有144個國家/州/省等制定再生能源相關政策,較2013年有138個國家/州/省增加六個,整體而言,再生能源推廣制度以價格管理的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和數量管理的配額制度(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最常被廣為應用;此外,為鼓勵朝市場競爭,近年來採用競標(Tendering)及淨計量法(Net Metering)之比例已大幅增加。觀察自1978年來主要再生能源推廣制度之採行演變(附表),以及全球主要再生能源推廣制度之使用變化情形(圖1),整體而言,國際間再生能源推廣制度仍以FIT為主。

 

   全球主要再生能源推廣制度之採行演變

 

1  全球再生能源推廣制度之使用變化情形

 

(二)區域觀察:成熟市場更臻完善,新興市場逐漸擴散

再生能源之發展從早期僅已開發國家投入,至今已延伸至開發中、新興開發國家,且根據各國再生能源領土範圍、地理區域性、資源稟賦、產業技術、交易市場等狀況不同,各自有適合之推廣制度及配套措施。根據全球各國再生能源推廣制度之項目數量(圖2),可看出制度種類數量最多者係北美、西歐及東亞,如美國、加拿大、義大利、英國、中國及印度等,可推測其為國土廣大,各區地理環境、資源條件差異大。另新興國家市場亦為再生能源未來發展重點,根據RECAI (Renewable Energy Country Attractiveness Index) 2014年全球再生投資吸引力國家排名指標即可看出,亞洲因市場及政策配套相對成熟、中東潛力暨資金皆屬豐沛,重要性尤甚。

 

2  全球各區域再生能源推廣制度之採行數量

 

若以地理區域觀察,歐洲地區除瑞典、波蘭等少數國家外,其餘普遍實行FIT,抑或與RPS併行,如英國及義大利(圖3)。此現象之形成原因除FIT本身特性易於推動產業發展外,另一項主因在於歐盟內各國在政策訂定時考量到相似的推廣制度能促進其跨境合作與協調,因而在整體的再生能源推廣制度方面呈現收斂的趨勢。

躉購制度配額制度差價合約競標機制再生能源法電網負荷電力市場改革分散式發電氣候協議全球能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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