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碳交易政策之推行現況與實施建議
楊玨 (2013/12/05) 《台經月刊第36卷第12期》
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是目前各國努力的目標,我國為了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災害,以及國際間溫室氣體減量共識,積極研擬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相關政策。相較於國際上所制訂與採行的碳排放交易政策,我國的碳交易政策仍有部分關鍵的問題待解決,例如:目前仍缺乏執行排放權交易之法源,且非「京都議定書」締約國,因此可能面臨碳交易市場規模不足,以及國際競爭力下滑等問題。
然而,2011年12月在德班舉行的第17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The 17th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17)上,各締約國進一步確定設計一個對已有機制通用的框架和新市場機制(New Market Mechanism, NMM)來補充排放交易體系(ETS)、聯合減量(JI)及清潔發展機制(CDM)的不足;在國際碳市場機制脫離聯合國架構的趨勢下,台灣更有機會與國際同步發展新市場機制。
碳排放管制與交易機制推行現況
雖然「京都議定書」中並未將我國列入管制範圍,惟後京都(Post-Kyoto)時期(即2012年之後),我國與其他新興工業國或將列入下一波管制範圍,故先行因應國際減碳趨勢實屬必要。目前我國減碳政策為:全國二氧化碳排放減量,於2020年回到2005年排放量,於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而2000年與2005年的國內碳排放量分別為219,091千公噸、257,056千公噸(注1)。
若依照台經院之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之模擬結果,則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將達296,086千公噸,2025年將達319,019千公噸(注2),七年內二氧化碳需減量39,030千公噸,12年內二氧化碳潛在減碳量為99,928千公噸。
(一)「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之內容與爭議
為了使國內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依法有據,2008年2月行政院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此法案儼然成為國內碳排放交易之母法,而該草案已於2012年4月6日完成立法院一讀程序,現交付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進行審查。觀察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的架構與摘要(表1),內容為重點規範政府機關權責、溫室氣體減量對策及教育宣導、政府間跨部會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機制,以及減量執行模式與執行工具等。
表1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架構
儘管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仍於進行審查階段,但草案中的部分條文持續受到各界質疑(注3),最富爭議的包括:
1.未明文規定減量目標與時程
法條中僅列「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之情形,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第13條)」,然而政府減量目標往往不斷改變,使得政策難以延續。2008年的減量目標原為「2016年時,將排放量降至2008年,而2025年時,回歸至2000年」,然而目前之減量目標則為「2020年時,將排放量降至2005年,而2025年時,回歸至2000年」。觀察2005年排放量為251,636千公噸,2008年排放量為252,025千公噸,其差異不大,但減量時程延後四年,若未於母法明定減量目標與時程,對於國內減量成效恐形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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