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數位經濟下推動智慧應用的關鍵政策工具與執行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數位經濟下推動智慧應用的關鍵政策工具與執行

錢思敏  (2017/10/20)    《台經月刊第40卷第10期》

數位經濟發展的議題

   目前政府有數個方案在推動數位經濟下的特定產業數位化,推動做法也限於以額外經費提供輔導或補助的傳統政策工具,但是數位經濟發展的面向不僅止於此,且政府的既有資源亦可以當作推動的政策工具,以更積極的回應數位經濟發展的需要。

   政府推動數位發展關鍵的政策工具,應在於政府如何運用本身既有的預算資源和促進民間參與政府建設的誘因去推進數位經濟的發展。過去政府在運用本身既有資源的觀點只是從執行預算的角度思考,忽略了預算背後有可以擴大效益的資源價值,也因此政府資源往往只能得到單一效果,而缺乏綜效。

 

數位經濟和政府資源運用的關係

   政府作為私部門的主要需求者,因此,可以藉由政府需求為引導私部門進行創新的力量,在數位經濟的轉型下,除了私部門,政府公部門也是轉型的一環。然而,民間會視其需要與資源,不會快速地進行數位化,但政府除了既定的公務支出預算的採購之外,尚有其他的政策工具可以運用來推動私部門的數位創新。

   「如何運用政府既有資源來促進數位經濟的發展?」運用政府每年固定的支出預算與政府賦權給民間,也就是政府採購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政府既有之力來促進數位經濟的發展。


政府資源有哪些?

   政府可以運用作為推動私部門數位創新的工具有哪些?常見的政策工具有輔導與補助,但這種推動做法因政府資源有限,僅限於給予少數私部門的誘因,亦無法幫助廠商創造需求。然而,政府採購即是一種政府剛性需要,政府為了維持運作而必須進行各種採購,因此,在政府採購上若能以創新思維與做法進行數位創新的採購,則可以作為產業追求數位創新的拉力。

   其次,政府公共工程,除了政府自行採購建設之外,也有鼓勵民間參與之機制,設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專法(附注),該法納入私部門的力量與公部門進行合作,也稱作是「公私夥伴合作關係」(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簡PPP)之主要法源之一。其餘提供公私夥伴關PPP之法源尚有《都市更新條例》(公有土地)、《住宅法》之社會住宅、《電業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如某縣財產自治條例等)設定地上權、《國有財產法》設定地上權、《商港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等,前述法令是給予不同領域讓公私夥伴得以運作之依據。

   由於許多誘因鼓勵民間積極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由上述法源依據施行的公私夥伴案件,自2002~20169月為止BOT金額達到新台5,364億元、設定地上權1,469億元,公有土地都市更新914億元BOO794億元、《促參法》8-1-7其他方式701億元ROT204億元OT163億元。已見的成果包括增加租金稅收、創造就業、減少人事財政支出、創造經濟成長等效益,然而,尚未見推動產業創新之影響。由於公共建設是數位創新等智慧應用的絕佳場域,藉由《促參法》與採購機制,讓公部門在龐大的公共建設項目中也能導入數位創新的應用,讓國內的數位創新智慧產業也能找到施展創新應用的舞台。


政府採購與公私夥伴關係

   政府採購與公私夥伴關係在提供服務的主體、方式及風險承擔與管理方面有所差異。
(一)政府對創新的採購

   傳統政府採購為依據《政府採購法》,由政府機關為日常政務活動或提供公共服務支付對價,獲得財物、勞務、工程等服務。主要特性在於:(1)屬採購契約:廠商依契約完成一定工作,機關於驗收合格後給付對價(2)須支付廠商對價,涉及公務預算支出,預算須先經民意機關審議(3)旨在建構採購制度,涉公務預算支出,防弊機制及相關作業規定鉅細靡遺:對廠商有刑罰及停權規定(4)有監辦作業之機制。

   但在數位經濟潮流下,政府對創新的採購(Procurement in innovation)需要採用創新採購做(Innovation procurement)。現有採購法並無具體法條,明確指明要強化對數位創新進行採購,也因此藉由《政府採購法》進行創新採購需要設計創新採購做法之機制。再者,《政府採購法》下進行採購本身已有諸多待解的議題,若未對採購法施行現況有所了解,則無法有創新採購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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