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從躉售、轉直供到全面自由化市場,剖析綠電交易
莊景勝 (2019/06/06) 《台經月刊第42卷第6期》
隨著氣候變遷與全球暖化的議題受到重視,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一直被視為減緩氣候逐漸暖化的重要方式之一,世界各國多將其列為重要政策。根據REN21組織發布的統計報告指出,至2017年全球再生能源的總裝置容量已達2,195GW(水力占1,114GW、太陽能占402GW、風力占539GW、其他占140GW)。此外隨著RE100的倡議,愈來愈多的企業加入成為會員,其中包含了蘋果、Google、微軟、BMW等各產業龍頭,國內業者也因受綠色供應鏈要求,對於購買綠電的壓力日益增加。
因應世界節能減碳與發展再生能源的趨勢,以及能源轉型、提高能源多元性與自主性等政策,我國於2017年1月26日《電業法》修正通過,採綠電先行為原則,開放用戶得透過轉供或直供的方式直接購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生產的「電」,並結合再生能源憑證制度,採電證合一的方式購得再生能源環境效益的「證」,以滿足綠電需求用戶購買純綠電之需求。
再生能源躉購制度
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之初,大部分國家多採用補貼的方式,提供充足的誘因來刺激再生能源的裝置量,即所謂的「再生能源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此種制度的設計即在於由立法者在相關的再生能源法案中,事先制定一價格公式,每年訂定該年度的躉購費率,此費率一般會高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或平均售電價格,同時並要求電網業者在未來固定的期間內(例如20年),依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發電設備併網年(或簽約年)之費率,躉購其所生產之電能,躉購的成本將透過「附加費」等方式直接反應到用戶電費上。此制度的特點在於保證價格、保證年限進行電能的收購,在此種條件下,將大幅降低發電業者的投資風險,而有利於向銀行融資,可以有效刺激再生能源的裝置量。
我國也於2009年通過《再生能源法展條例》,採用躉購制度作為推廣再生能源發展之手段,但躉購價格的訂定必須精確,太高將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增加終端用戶的電價負擔,太低將缺乏誘因刺激業者投資,影響推動成效。在2012年進行再生能源躉購制度的調整,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引進競標機制,訂定「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訂定競標對象與裝置容量範圍,其目的是希望能透過競爭的機制,避免短期內太陽光電系統大量湧入電力系統,並且希望躉購價格能更貼近發電設備的實質成本。惟在2017年考量擴大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之情況下,當年度審議會做成決議暫不執行太陽光電競價機制,但仍保留未來可視各類再生能源成本效益及推廣情形,再行評估是否採行競標機制。
此外,觀察我國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表1),為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目標,2018年1月18日發布「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採「先遴選3.5GW、後競價2GW」的方式,引導我國離岸風電發展。
再生能源、電業法、綠電交易、躉購制度、直供、轉供、憑證制度、能源轉型、綠色供應鏈、能源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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