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15次締約國大會(COP15)於2009年12月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本次會議規模盛大,近200個國家的元首及代表,以及國際組織和環保團體專家,共計高達45,000人與會,顯見此次會議主題以溫室氣體減量力抗地球暖化,已普遍受到各國重視。歷經十多天的激烈討論,哥本哈根會議最後並未達成一致性之結論,而是政治性之協定(politically binding)-哥本哈根協定(Copenhagen Accord),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文件(legally binding document)仍待2010年COP16墨西哥會議中完成。
哥本哈根協定認同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科學觀點:將全球氣溫上升限制在攝氏2度之內,以避免氣候變化所導致的最具災難性之影響。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是世界各國共同承擔,但是有差異性的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已開發國家(附件一國家,Annex I parties)應推動2020年各經濟部門全面性量化減排目標,並於2010年1月底前將此目標提交給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秘書處。非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也應於2010年底前登錄適合國家的減排行動(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非附件一國家雖然無需承擔量化減排目標,但是已開發國家堅持要求開發中國家的自願減排行動,需符合可量測、可報告與可驗證(measurable、reportable and verifiable)的要求,顯示哥本哈根協定已朝具體之量化目標要求。一旦2010年COP16會議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文件,那麼各國減排目標模糊化之空間將大幅降低,從京都議定書之執行期間(2008~2012年)到後京都議定書之延續期間(2012年之後),各國所訂減排目標將必須是量化與可驗證的。
我國不是聯合國會員,也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本次哥本哈根協定也沒有參與制訂。但與世界各國同處於地球之中,自然無法置身事於全球暖化之外,而需與其他國家一同面對日益嚴重之氣候變遷問題。從過去之經驗顯示,國際公約適用的對象是每一個國家,無論其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或是簽署國,舉例而言,我國並未簽署、也未遵守為保護野生動物的華盛頓公約,使得我國出口貨物在美國海關遭受禁止進口處置,迫使國內中藥店所販賣的虎骨、犀牛角等野生動物藥材全面禁售,相關野生動物產品也全部停產。因此,為避免我國在國際公約中受到制裁,應該主動且積極地遵守相關規定。
京都議定書要求附件一國家具體承諾減排目標,非附件一國家則採自願減排。而哥本哈根協定進一步要求所有國家都必須登錄適合國家的減排行動。我國位處於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之間,雖然未必須向已開發國家看齊訂定嚴格的減碳目標,但是極有可能被視為開發中國家之模範,將受到其他國家檢視我國的自願性減排目標與行動方案。我國目前訂定之短期國家目標為2016~2020年間,將CO2排放降至2008年之水準,中期目標為2025年將CO2降至2000年之水準。根據經濟部能源局之統計,2008年我國燃料燃燒CO2之排放量為2.55億公噸,較2007年的2.65億公噸下降1,000萬公噸,主要原因是受到2007下半年至2008年的全球金融海嘯的影響,這是CO2排放從1990~2008年以來的首次下降,此次排放量的減少應不能視為常態,逐年增排CO2的趨勢應該會持續進行。若以人均CO2排放來觀察,2008年我國每人每年排放11.1公噸,較世界平均值的4.3公噸(2007年)明顯超出6.8公噸,也比日本的9.6公噸、韓國的10.0公噸高出很多。我國CO2排放超標的表現實在與經濟發展的成就呈負向關係,似乎呈現以犧牲環保來成就經濟成長的趨勢。如果我國不能及時遏止這種情況,將來會面對難以收拾之局面。
哥本哈根協定要求各國皆需向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秘書處登錄減排目標或行動,我國目前僅有減排目標,尚無具體之行動方案,如果進一步檢驗減排目標,即會發現並沒有可以達成目標的環境與條件,具體而言,各國皆全力推動的再生能源,在我國推動多年的成績是至今仍未達全國能源供應的0.8%,化石能源(煤、油、天然氣)供應卻維持增加,爭議甚大的核電也按兵不動。另一方面,高排碳產業卻持續推動,譬如中龍鋼鐵擴充,國光石化與六輕五期等。可以預見的是CO2排放量很快的就要超過產油大國沙烏地阿拉伯(13.8噸,2006年),緊追用煤大戶澳洲(18.4噸,2006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會議如果要檢討各國減排目標與行動,那麼台灣首當其衝的可能性極高。
我國中期減碳目標是2025年降至2000年之水準,2000年CO2的排放是2.15億公噸,若與2008年的2.55億公噸相比,必須減少4,000萬公噸CO2的排放才能達到目標。假設2010年以後政府訂定「能源供應零排放」政策,可以增加能源供應但必須以不增加CO2為前提。那麼從2008年(現況)必須減少的4,000萬公噸要如何做呢?從我國各部門CO2排放主要結構觀之,工業部門占比為52%、運輸部門為14%、住商部門為18%、能源部門為7%。若不含用電排放,則能源部門占比為62%、工業部門為20%、運輸部門為14%。如果能夠改善能源部門的CO2排放,將綠色電力提供給工業部門,則為影響產業結構最小之作法。而燃煤發電為整體能源部門CO2排放之大宗,煤碳占我國能源供給的三成,且有日益增高之趨勢。因此,如何潔淨的使用煤,避免CO2排放至大氣中,成為未來不得不面對的挑戰。利用煤碳氣化複循環發電(IGCC)進行燃煤電廠汰舊換新工程,已成為國際能源科技發展的重要趨勢。目前IGCC電廠裝置量為4.5億瓦(450MW),台灣約可建置16座,而捕獲之CO2若能配合西部海岸海洋鹽水層的封存,則可減少每年3,600萬噸CO2之排放。
在運輸部門CO2減量方面,可以從生質燃料添加與燃料電池摩托車發展兩項科技著手。第一代生質燃料技術(糖質或澱粉轉化酒精技術)已是成熟科技,我國目前有22萬公頃休耕地,應可種植甘蔗與甜高粱等能源作物,先推動成立第一代生質燃料廠,以建立國內生質燃料上、中、下游產銷體系,並加速發展第二代纖維技術,待技術成熟後,可以順利過渡。以22萬公頃休耕地來估計,約可提供100萬公秉的酒精,替代汽油約10%,每年也可減少200萬噸CO2之排放。台灣摩托車持有率高居世界之冠,平均不到兩人即擁有一輛摩托車,摩托車總數高達1,430萬輛,造成的空氣汙染極為嚴重。為改善空氣品質並減少汽油使用量,發展氫能燃料電池車輛已是國際發展趨勢。我國目前在燃料電池摩托車技術已居世界領先地位,搭配金屬儲氫罐(Metal Hydrid Canister)之基礎設施建立,可逐漸替換燃油摩托車,這種零排放的摩托車可大幅減少汽油燃燒所排放的CO2,對於溫室氣體減量的國家目標達成提供相當大的幫助。
綜合而言,哥本哈根協定進一步要求所有國家皆需訂定可量測、可報告與可驗證的減排目標與行動,我國為善盡地球村居民的責任,當然需要遵守,而且應主動積極的履行已訂定的國家近期與中期減排目標。從考慮影響層面最小、成本最低,並符合國情等條件,那麼應可從煤炭氣化複循環發電與碳捕獲和儲存技術(IGCC+CCS)、生質燃料和氫能燃料電池摩托車等三方面優先推動,再搭配其他再生能源之使用與2010年開始推動「供應能源但不增CO2排放」政策之實施,我國應可達到國際節能減碳的模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