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善用民間資金,活化文化展演設施
吳政勳 (2005/09/05) 《台經月刊第28卷第9期》
一個新的焦點話題
文化創意產業近來頗受國人重視及討論,成為一個新興的焦點話題,軟體創意與硬體建設的搭配,亦是成功的文創產業不可或缺之關鍵,本文將就政府如何引進民間資金、活力、創意及效率,如何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相關規定,針對文化展演設施進行促參方式整體流程介紹。
其中,除由文化展演設施的主辦機關角度出發,更針對主辦機關如何招商,各項與潛在投資者或得標民間機構互動之注意事項加以介紹,以協助讀者瞭解,主辦機關辦理此項業務之程序及觀點。
促參法之介紹
民國89年2月公布施行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對於促進台灣重大公共建設,秉持積極創新之精神,從為民興利的觀點,建立政府與民間之夥伴合作關係,對國家整體公共建設有相當大的影響及貢獻。促參法本著「民間最大的參與」與「政府最大的審慎」的立法原則,不僅在法規鬆綁及租稅方面有所優惠,評估規劃、公告甄審及預算審核等相關作業程序,也朝向公正公開之制度化。但由於促參法的施行時間不長,許多的相關規劃與做法仍在摸索之中。因此,近年來政府與民間企業皆努力在吸取先進國家的經驗,因地制宜的發展出最適合我國的發展模式。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八條之規定計有以下七種:
1.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
2.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uild-Transfer-Operate,簡稱無償BTO)。
3.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uild-Transfer-Operate,簡稱有償BTO)。
4.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簡稱ROT)。
5.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Operate-Transfer,簡稱OT)。
6.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Build-Own-Operate,簡稱BOO)。
7.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民間資金、文化展演設施、促參法、BOT模式、招商程序、公共建設、民間參與、文化創意產業、文教設施、重大商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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