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由廢棄物處理到再利用的德國循環經濟
郎若帆 (2017/06/20) 《台經月刊第40卷第6期》
德國是全球再生資源利用率最高的國家,其循環經濟起源於垃圾處理,而後逐漸向生產和消費領域擴展,因此有人稱德國的循環經濟為垃圾經濟。
德國發展循環經濟的歷程
德國發展循環經濟主要採取由上而下、建立法制的模式推動。在1972年制定《廢棄物處理法》建立垃圾處理中心,以焚燒掩埋方式處理垃圾堆放的汙染問題。1986年頒布實施《廢棄物限制及處理法》以減少廢棄物、提高處理技術及再利用率。隨後陸續制定包括《包裝廢棄物處理法》、《限制廢車條例》,旨在規定商品製造銷售廠商及使用者之回收義務;1996年實施的《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讓德國由最初的垃圾處理向生產和消費領域擴展與轉變,奠定其發展循環經濟的基礎。《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的核心是促使商品生產者對其產品的生命週期負責,不僅要求生產廠商在生產過程中必須避免廢棄物產生,同時要求銷售者和使用者都必須承擔減少廢棄物及廢舊商品回收再利用及環境無害處理的責任(附表),是德國發展循環經濟指標性法律,將消費和生產改造成循環利用迴路系統,而其發展循環經濟的核心項目為垃圾處理和再生利用,主要理念則由最初的「處理廢棄物」提升至「避免廢棄物產生」,澈底改造垃圾處理體系並建立產品責任制度。
附表 德國發展循環經濟相關法規
整體而言,德國循環經濟發展演變共分為四個階段(附圖):1945~1972年,戰後主要以經濟發展及建設為優先;1973~1996年,從強調廢棄物的末端處理到正式確認循環經濟發展模式;1997~2004年,全社會推行循環經濟,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2004年迄今,德國除積極發展綠色及再生能源外,更強調循環型社會整體物質流的管理。
附圖 德國環境政策與循環經濟演變階段
德國發展循環經濟的特色
歷經近40年的發展,德國循環經濟主要表現在不斷地完善法規政策,由政府自上而下地推動,實行生產者責任擴大制度,推動企業技術改造,並運用市場機制,採取雙重回收體系(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簡稱DSD或綠點計畫),同時動員公眾參與,由消費端促進生產端源頭減量等相關政策。以下簡介德國發展循環經濟的特色。
(一)完善法規政策
德國是發展循環經濟的先驅國家,也是世界上最早實施循環經濟立法的國家,其循環經濟發展採取由政府自上而下地依法推進模式,長期以來德國循環經濟相關法規日趨完善,目前已形成包括基本法、綜合法和專項法等三個層面在內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德國依法推進循環經濟模式之所以卓有成效,不僅是因為不斷「立新法」,而且還因為不斷「改舊法」,其通過立法形式將生態環境、資源的管理納入完善的法律體系調控下,不僅可充分體現市場經濟的自願性和公平性原則,還可制定相應的經濟財稅政策,並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以確保經濟激勵手段的有效實施。除了依法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外,德國政府制定許多經濟政策鼓勵企業及公眾更積極地參與循環經濟建設,包括:
1.垃圾收費政策
德國對垃圾處理的方式分為兩類:(1)向城市居民收費,按戶收費、以垃圾處理稅或以固定費率方式收取,有的城市則按垃圾廢棄量收取;(2)向生產廠商收取產品費,要求生產商應對其生產產品的全部生命週期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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