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應對氣候變遷之能源策略——「溫室氣體減量法」與永續能源政策
顏君聿 (2010/06/04) 《台經月刊第33卷第6期》
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及能源短缺問題日趨嚴峻,節能減碳政策為當前政府之重要施政。行政院於2008年6月5日核定「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強調我國永續能源發展應兼顧「能源安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達到3E三贏之政策目標。而為達成綱領中所訂立的具體目標,需有完整法規基礎及相關機制,其中,所提及的法規有四:溫室氣體減量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能源稅條例、能源管理法(統稱「能源四法」)。
本文即以「能源四法」中的「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附注)為主體,藉由對該法制訂背景與內容架構之了解,探討其所採用的政策工具及對引領我國朝向永續能源政策目標邁進之潛力,並就其中可能產生的影響,研擬未來我國永續能源政策發展之配套因應。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京都議定書自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台灣雖非締約國,但溫室氣體排放成長率偏高,加上溫室氣體非法定空氣汙染物,現行環保法令不能有效管制,故仍有訂定國內法以執行減量工作之必要。對內作為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法源依據,落實依法行政;對外宣示我國願善盡地球村成員之責任,爭取國際認同,對國際環保政治及經貿發展,甚至在國際氣候談判中爭取利基,均有正面助益。
有鑑於此,環保署於2005年完成「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隔年9月通過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並於該院第六屆進行逐條審查,後因屆期不連續,行政院於第七屆再次送請立法院審議。目前該草案於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完成一讀及委員會審查,並於第七屆第三會期第八次院會會議(2009年4月14日),決議將其交付黨團協商,目前仍於立法院審議階段。
(二)法規架構及內容
現階段立法院審查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共分總則(第1~5條)、政府機關權責(第6~11條)、減量對策(第12~19條)、教育宣導(第20~22條)、罰則與附則(第23~30條)等六章,共計30條(附圖)。
附圖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內容架構
(三)政策工具使用
為探討「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所隱含的政策意涵,本文參考IEA出版「Dealing with Climate Change─Policies and Measures in IEA Member Countries」一文中對各國氣候變遷政策之分類,歸納彙整其所採行的政策工具(表1)。
表1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採行之政策工具
以目前內容來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係以「市場工具」,即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第14~17條)為主體,輔以「財政手段」、「管制政策」、「自願性協定」、「研發與示範政策」及「政策推廣」等工具。法規實施前,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推行係以自願為基礎,不涉及強制管制與處罰,減量額度可立即供環評審議機制,及未來溫減法規範排放量管制抵換使用。而法規實施後,減量策略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強制盤查與登錄、第二階段效能標準及排放交易和第三階段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施以相關政策工具逐步建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能力,協助排放源達到實質減量之目的。
溫室氣體減量法、排放交易、能源四法、碳權制度、3E目標、永續能源、低碳轉型、政策工具、再生能源、產業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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