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我國參與TPP之能源合作可行性研析

 

台經月刊

 

【經濟變.辨.辯】我國參與TPP之能源合作可行性研析

許峻賓、蔡靜怡  (2014/05/07)    《台經月刊第37卷第5期》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迄今已進行19回合談判,201312TPP談判國會在新加坡舉行TPP部長(或首席談判代表)會議,但一般而論,TPP協定是否能完成具體內容或架構,恐有困難。我國對參與TPP具有高度興趣,近期政府內部已初步完成加入TPP盤點,對外也已展開敲門工作。加入區域經濟整合,最重要是取得貨品、服務及投資的公平立足點,避免產業斷鏈和外移風險,也是推動國內法制革新及國際接軌的外部壓力,惟國內的自由化準備還不夠,弱勢產業如何增強抗體,政府法規如何接軌國際,都是重要課題。

 

TPP談判能源相關議題之分析

(一)貨品貿易與能源

   在貨品貿易中,與能源相關的產品類別為石油、天然氣、再生能源與其相關生產設備、環境商品等。TPP針對貨品貿易的降稅期程可能分為四類:立即降為零關稅、五年內降稅、十年內降稅,以及完全不降稅之敏感商品。而在補貼規範上,雖然P4的協定中並不允許補貼政策存在,但TPP因有許多開發中經濟體參與談判,可能允許成員國得以針對某些特定商品予以補貼或採取關稅配額,但此情況可能僅限於農業加工與其他相關的項目。在環境商品方面,美方於TPP採取的作法是,不擬將環境商品另列清單與TPP談判國進行談判,因為美方認為,TPP是高品質的FTA,降稅清單中自然應該包含環境商品。

   APEC通過的54項環境商品清單已然成為WTO、區域經貿協定、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重要基礎。以台紐FTA來說,所列的清單多達132項,其中即包括APEC54項。此外,美國也表明,將在WTO平台上,在杜哈回合與TISA等談判議程以外的場域,以APEC清單為基礎,來推動EGS的談判(注1)。 
(二)服務貿易與能源

   在服務貿易中,所涉及的當然以能源服務為主,但也因為能源服務並未列為WTO服務分類(W/120)的專項,因此能源服務的相關規範可能分布其他專項之中,例如:運輸服務或其他商業服務等專項。從現階段談判得知,所有的服務業將採取「負面表列」模式,只要在清單中列出者,將視為開放項目。初步研判,由於TPP並無能源專章,迄今也未見各談判國針對能源服務議題進行談判、攻防。因此,能源服務相關的項目將會由各國自行決定是否列入清單中。對於環境服務議題,美國則主張在整體服務業中進行談判,不擬另提環境服務開放清單(注2)。 

   依據服務產業聯盟(Coalition of Services Industries)的觀點,認為TPP對於能源服務業的規範,應該採取最大可能性的市場進入承諾,能源服務提供者應該有機會可以進行跨境配銷服務,且透過投資提供服務。TPP也應該涵蓋所有的新能源活動與技術。為了確保能源服務提供者可以使用最佳的能力技術,在市場進入應該被允許最大可能性的開放,能源服務提供者也應該被允許無關稅的進口相關器材與貿易工具。能源服務公司也應該有權利可以暫時輸入技術人員以提供服務。法規體系應該是透明的、無歧視性的、獨立的法律機關等(注3)。若該聯盟的立場能被各國接受,能源在TPP中將是被開放的項目。
(三)競爭政策與能源

   而在競爭政策中,因為許多國家的能源企業多屬國營企業,因此TPP的競爭政策章節將會影響能源國營企業的發展與營運。美國企業爭取將對國營企業之規範納入TPP競爭政策之討論,以確保公平競爭。尤其是越南與馬來西亞等國之國營企業。美國提出此項政策,也考量未來中國或日本加入,其國營企業或受國家支援產業可能因為受有特殊待遇而使外國企業無法取得公平競爭環境。如:日本郵政接受政府補助下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美日間已初步對於日本郵政保險業務達成初步共識,最後仍待日本正式參與談判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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