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亡羊補牢猶未晚——金融監理再檢視
連士傑 (2009/05/05) 《台經月刊第32卷第5期》
次級房貸風暴與美國的金融監理問題
(一)次貸風暴的發生與影響
美國於2007年爆發的次級房貸風暴,是暨上一世紀經濟大蕭條後,最嚴重的全球性經濟危機,其影響層面遍及世界各國各產業,龐大的虧損已迫使多家世界級大型企業宣告破產或被收購,各國政府也面臨可能是有史以來最艱難的拯救經濟任務。
細觀這次金融海嘯造成的原因,在於美國過去幾年房市熱絡,房價不斷飆升,美國房貸業者貸款浮濫,本身經濟狀況較差的民眾也可輕易取得資金購屋,導致房貸機構風險攀升,而其他金融業者如投資銀行與避險基金等,又因自身的貪婪與缺乏監管,和房貸機構合作發展內容複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共同吹起經濟的巨大泡沫,還牽連保險公司,並使信評機構錯估風險,遂在房價從連續漲勢後陡然滑落時,引發企業虧損與倒閉的連鎖效應,造成失業現象擴大,銀行緊縮信貸,全球隨即步入信心崩潰與需求衰退的惡性循環。次貸問題影響之大,已使各國股市短時間內瘋狂下跌,各國政府花大錢進行企業紓困,央行不斷調降利率,甚至以印鈔票的手段搶救經濟,美國人民也因財產縮水,逐漸改變其長久以來的消費行為,引發世界性的消費市場結構變動。
(二) 美國的多元金融監理制度引發金融風暴
金融風暴的發生,引起大眾對美國金融法規與金融監理制度的熱烈討論,雖然房地產價格下跌看似是事件爆發的起因,但仔細探究,美國長久以來自由化經濟與寬鬆的金融監理制度所累積的弊端,似乎才是隱藏在背後的罪魁禍首,房價下跌只不過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罷了。美國經濟學家Robert Kuttner就曾指出,1999年美國政府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Gramm-Leach-Bliley Act, GLBA),並廢止存在已久的Glass-Steagall法案,以較為自由的跨業經營模式,取代銀行與證券分離制度,是造成次級房貸問題的原因之一。前美國總統布希亦曾於2008年9月提到:「一旦這一危機得到解決,我們將得騰出時間來更新我們的金融監管機構。我們21世紀的全球經濟,仍然受到20世紀過時的法律規範」。可見金融監理問題已逐漸為美國所重視。
關於美國金融監理制度(圖1),基本上美國政府對金融業的監理一直以來係採行功能性監管模式(Functional Regulation),即不同業務由不同主管機關予以監控的「傘型」監管制度,如銀行接受銀行管理當局、聯邦準備理事會(Federal Reserve, Fed)、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DIC)與貨幣監理局(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OCC)等的管理。證券業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監控。保險部分則由州保險監管署之保險行政長官(State Insurance Commissioner, SIC)監管,這些監理機構可統稱為傘型監管者(Umbrella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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