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淺談策略規劃於我國政府績效管理制度之運用
陳淑鈴 (2013/11/07) 《台經月刊第36卷第11期》
長久以來,傳統行政機關管理模式多被批評過於短線,缺乏對外在環境認識,因此1980年代以後,企業管理領域追求中長期目標,考量環境變遷的策略規劃概念,便成為各國政府相繼採用的改革工具之一。以美國為例,從1960年代「計畫—方案—預算系統」、1970年代「零基預算」以及1980年代的目標管理,主要目的都在培養前瞻性策略規劃精神,將公共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柯林頓政府更進一步推動「績效導向預算」制度,1993年通過「政府績效成果法」(The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 Act, GPRA),主張預算必須與中長程策略計畫連結,強調以組織目標為導向,績效評估為手段,要求政府建立策略性計畫系統,奠定了美國現行政府績效管理制度基礎。
我國行政院很早即引進策略規劃概念,在所屬機關推動「中程施政計畫制度」(注1),2001年參考美國GPRA,納入施政績效評估,建立我國施政績效管理制度,作為衡量政府施政績效之重要管理工具。當前歐巴馬政府已針對GPRA推動問題進行檢討,並於2011年公布「政府績效成果法現代化法」(GPRA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0, GPRAMA)為美國績效管理制度再次改革,觀察其變革內涵主要欲強化績效管理制度更具策略管理思維,與學界長久倡導改革重點契合,因此,有必要探究GPRAMA變革作法,提供我國政府各部會提升策略規劃能力參考。
美國聯邦政府績效成果法現代化法(GPRAMA)
美國聯邦政府現行績效管理之作法,主要係奠基於柯林頓政府於1993年所通過之「政府績效成果法」,強調政府施政以成果為導向,建立政府整體績效管理體系架構;而後布希政府以GPRA為基礎,另提出總統管理議程(President Management Agenda, PMA)及計畫評估評等工具(Program Assessment Rating Tool, PART)以進行績效評估。
承續布希政府任內所提之PMA及PART,歐巴馬政府並未提出有別於前朝政府的績效管理新作為,其施政內容主要針對GPRA、PMA等進行修正,並強調聯邦政府應朝向透明(transparency)、參與(participation)及協力(collaboration)的改革方向,於2011年1月簽署並公布了GPRAMA,作為其任內最主要的績效管理制度方針。
GPRA自1993年實施以來,為聯邦政府建立一套以成果為導向的規劃、衡量與報告制度的穩固基礎,明顯改善各聯邦機關的策略規劃與績效評估(注2)。惟其運作期間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最感困擾者即無法將績效資訊有效運用於決策。GPRAMA係以GPRA為基礎,在聯邦政府原有績效管理架構基礎上,建立一個新的架構,以解決GPRA不足,希冀透過更明確的治理架構,聯接計畫、程序和績效資訊,提高績效資訊的使用,以供決策制定。其重要改革原則為:(1)高階主管充分掌握績效管理過程;(2)績效目標與指標相互連結;(3)績效導向、跨機關的目標設定與測量;(4)持續、不間斷的評估;(5)透明化與課責(注3),目的即在強化現行績效管理制度之策略思維。以下則針對GPRAMA重要修正內涵,依序說明。
策略規劃、績效管理、GPRAMA、政府績效評估、跨部會協作、行政立法關係、績效指標、資源整合、決策優化、績效導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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