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台灣金融整併績效分析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台灣金融整併績效分析

范秉航  (2007/07/06)    《台經月刊第30卷第7期》

1980年代開始,隨著全球金融市場國際化與自由化的趨勢,工業化國家的銀行、保險及其他金融服務業陸續解除金融管制措施之後,歷經許多重大的變革。我國政府近年來亦透過立法與修法,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政策1989年我國政府修訂「銀行法」以放寬管制,在一連串國內新銀行設立、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外國銀行在國內設立分行下,金融機構數量大增。然而在法令放寬的情況下,我國銀行卻出現逾放金額過高的現象,此現象則可由三個層面加以探討,首先是金融體系過度競爭19912002年後銀行家數24家增52家,分行數953間增2,7532002年平均一個金融機構服3,544人,與日本及新加坡5,000人為低。在競爭日趨激烈下,銀行擴大授信爭搶客戶,使其經營漸趨困難。其次是放款資產配置失當,國內金融機構放款偏向具財產擔保的特定產業,較少檢視貸款者的產業前景與成長性,使其易於暴露在特定產業風險中,而政府政策考量下的紓困方案,亦使公營行庫逾放水準偏高。最後是經濟面的衝擊,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2001911事件,而我2001年的經濟衰退更是對金融業帶來打擊。
 

金融整併之發展

金融機構走向大型化與多角化已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政府於焉開始採取金融改革行動。另外,為因應加WTO後,面對國外大型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政府促使金融機構可以進行同業的購併,以擴大其經濟規模以便與國外金融機構相抗衡1990年通過「金融機構購併法」,並緊接著1991年制定包含「金融控股公司法」、「行政院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營業稅法修正案」、「存保條例修正案」、「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修正法」等重要金融法案,稱「金融六法」。其目的除試圖解決金融機構的逾期放款問題外,也期望能提供台灣經濟具備良好的金融法律環境,以利本國金融業者藉由金融機構間的購併、或轉型為金融公司,或與國外金融業者進行換股、聯盟等策略,以強化市場競爭力,提供本國金融機構按其市場需求進行組織改造。之後政府為提升國內金融機構之國際競爭力,於20001213立法院公布實施「金融機構合併法」,2001627亦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並在2001111財政部正式開放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大幅放寬對金融機構同業合併及跨業經營的限制,讓合併後的金融機構發揮更佳的競爭力。200112月以來,台灣金融控股公(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FHC)先後成立,並為金融機構掀起整合的風潮。2001年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華南金控)成立之後至今,國內已14家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經營,各家金控公司透過併購其他金融機構,以拓展其跨業經營規模,邁向一次購(One-step Shopping)的金融百貨化發展。

理論上,透過購併的方式進行整合,可帶來規模經濟與多角化經營的效果,藉由績效不彰的企業退出市場或被收購,促使整體產業效率的提升。就企業主的角度,是期望以購併創造出「綜效(Synergy)。而綜效的產生在同一業務上可能來自於營運上與財務上的規模經濟,使投入的資源及人事成本減少。在相異業務上,購併可增加企業經營多角化的程度,達到降低收益波動性的潛在效果,對消費者而言則可獲得一次購足的利益。然而觀察美、日兩國在金控整併上的經驗,實際上要產生綜效仍是相當困難的。實證研究上,美國金融整併對市場規模有提升的效果;而在經營成本的部分,因電腦資訊共享,故能減低,但減低的效果卻會因合併過程中企業文化衝突、系統整合與人事紛爭所抵消;規模經濟的部分則是在銀行資產規模1~100億美元時會產生,當銀行規模介100~250億美元時成本才會顯著下降。另外在日本金控公司成立後的觀察上,除了在股價上有過短暫的漲幅外,在整體獲利表現與不良債權的減少,仍未見顯著的績效。

金融整併金控公司綜效經營績效資產週轉率權益報酬率資產報酬率雙卡風暴金融自由化購併法

分享:


 

聯絡我們

104 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8號7樓
電話:總機 +886 (2) 2586-5000
傳真 +886 (2) 2586-8855
E-mail:bussiness@tier.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