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台灣金融整併績效分析
范秉航 (2007/07/06) 《台經月刊第30卷第7期》
自1980年代開始,隨著全球金融市場國際化與自由化的趨勢,工業化國家的銀行、保險及其他金融服務業陸續解除金融管制措施之後,歷經許多重大的變革。我國政府近年來亦透過立法與修法,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政策。1989年我國政府修訂「銀行法」以放寬管制,在一連串國內新銀行設立、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外國銀行在國內設立分行下,金融機構數量大增。然而在法令放寬的情況下,我國銀行卻出現逾放金額過高的現象,此現象則可由三個層面加以探討,首先是金融體系過度競爭,1991至2002年後銀行家數由24家增至52家,分行數由953間增至2,753間,2002年平均一個金融機構服務3,544人,與日本及新加坡的5,000人為低。在競爭日趨激烈下,銀行擴大授信爭搶客戶,使其經營漸趨困難。其次是放款資產配置失當,國內金融機構放款偏向具財產擔保的特定產業,較少檢視貸款者的產業前景與成長性,使其易於暴露在特定產業風險中,而政府政策考量下的紓困方案,亦使公營行庫逾放水準偏高。最後是經濟面的衝擊,從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至2001年911事件,而我國2001年的經濟衰退更是對金融業帶來打擊。
金融整併之發展
金融機構走向大型化與多角化已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政府於焉開始採取金融改革行動。另外,為因應加入WTO後,面對國外大型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政府促使金融機構可以進行同業的購併,以擴大其經濟規模以便與國外金融機構相抗衡,1990年通過「金融機構購併法」,並緊接著在1991年制定包含「金融控股公司法」、「行政院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營業稅法修正案」、「存保條例修正案」、「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修正法」等重要金融法案,稱「金融六法」。其目的除試圖解決金融機構的逾期放款問題外,也期望能提供台灣經濟具備良好的金融法律環境,以利本國金融業者藉由金融機構間的購併、或轉型為金融公司,或與國外金融業者進行換股、聯盟等策略,以強化市場競爭力,提供本國金融機構按其市場需求進行組織改造。之後政府為提升國內金融機構之國際競爭力,於2000年12月13日立法院公布實施「金融機構合併法」,2001年6月27日亦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並在2001年11月1日財政部正式開放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大幅放寬對金融機構同業合併及跨業經營的限制,讓合併後的金融機構發揮更佳的競爭力。自2001年12月以來,台灣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FHC)先後成立,並為金融機構掀起整合的風潮。自2001年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華南金控)成立之後至今,國內已有14家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經營,各家金控公司透過併購其他金融機構,以拓展其跨業經營規模,邁向一次購足(One-step Shopping)的金融百貨化發展。
理論上,透過購併的方式進行整合,可帶來規模經濟與多角化經營的效果,藉由績效不彰的企業退出市場或被收購,促使整體產業效率的提升。就企業主的角度,是期望以購併創造出「綜效」(Synergy)。而綜效的產生在同一業務上可能來自於營運上與財務上的規模經濟,使投入的資源及人事成本減少。在相異業務上,購併可增加企業經營多角化的程度,達到降低收益波動性的潛在效果,對消費者而言則可獲得一次購足的利益。然而觀察美、日兩國在金控整併上的經驗,實際上要產生綜效仍是相當困難的。實證研究上,美國金融整併對市場規模有提升的效果;而在經營成本的部分,因電腦資訊共享,故能減低,但減低的效果卻會因合併過程中企業文化衝突、系統整合與人事紛爭所抵消;規模經濟的部分則是在銀行資產規模達1~100億美元時會產生,當銀行規模介於100~250億美元時成本才會顯著下降。另外在日本金控公司成立後的觀察上,除了在股價上有過短暫的漲幅外,在整體獲利表現與不良債權的減少,仍未見顯著的績效。
金融整併、金控公司、綜效、經營績效、資產週轉率、權益報酬率、資產報酬率、雙卡風暴、金融自由化、購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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