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我國各部門溫室氣體計算涵義與流向分析
黃慧芬 (2013/09/06) 《台經月刊第36卷第9期》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趨勢
我國為高度仰賴能源進口國家,總進口能源約占全部能源供應的98%,使得台灣成為全球重要的溫室氣體排放貢獻國之一。根據世界資源研究院2005年報告顯示(World Resource Institute, 2005),台灣由燃料燃燒所排放的二氧化碳(CO2)排放總量由1980年的82百萬公噸,增加至1990年的122百萬公噸及2002年的248百萬公噸,總排放量增加了兩倍,排放量成長率高達200%,也因此台灣在2002年的全球排放排名高居第23名(圖1),每人平均排放量為11.0公噸CO2∕人,排名第22名。
圖1 台灣在全球溫室氣體貢獻比例位置圖
依據國際能源總署IEA/OECD於2012年10月出版之能源燃燒CO2排放量統計資料顯示,我國2010年能源燃燒CO2排放總量為270.22百萬公噸,占全球排放總量的0.89%,全球排名第20位;每人平均排放量為11.66公噸,全球排名第19位(亞洲排名第10位),排名在前者多為中東產油國家,韓國排放量較前一年大幅增加,人均排放量與我國相近。但若與2008年比較(表1),雖然占全球排放總量由0.901%減少至0.89%,但仍呈增加的趨勢(年平均成長率2.24%),若與1990年所占全球的0.5%排放量(注1)比較,則成長率近50%。我國雖非屬氣候變遷公約附件一成員國,在已列名為已開發國家的現在,對於溫室氣體減量的責任實無法推拖;前述燃料燃燒排放主要是在各國的能源相關部門,計算方法為IPCC 2006年公布之「部門方法」(Sectoral Approach)及「參考方法」(Reference Approach,注2)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我國經濟部能源局係依此計算每年各子部門之CO2排放量。
表1 燃料燃燒二氧化碳重要排放國家相關指標比較
非燃料燃燒溫室氣體排放列入國家計算
然而,CO2排放雖然已在京都議定書訂為溫室氣體的主要來源,但根據京都議定書規範溫室氣體總類包括: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化合物HFCs、PFCs、SF6,為需進行減量的六種溫室氣體,是因為後面五種氣體的全球溫暖化潛力(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是CO2的一倍到數萬倍不等,其他人為產生的溫室氣體,包括用於冷媒、噴霧劑、發泡劑等各種用途的化合物,其GWP值都很高。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半導體及製鎂產業所產生的SF6氣體,排放量雖少,但其GWP值卻為CO2的23,900倍,因此對於非CO2的溫室氣體排放的管制愈顯重要。且為了能與國際數據進行比較,源於此,我國自1999年起即參照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的規範,準備我國國家溫室氣體清冊,除了能源部門的排放外,增加了工業製程部門、農業部門、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部門、廢棄物部門等非CO2的計算,於2000年完成第一版本,2010年完成第二版本的編撰(表2)。
溫室氣體排放、能源轉型、碳中和、IPCC標準、碳排清冊、工業製程減碳、再生能源、氣候變遷政策、碳匯機制、低碳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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