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創意無所不在 ―從科技以及永續的觀點回顧英國政府文創產業政策

(2024/07/15)    

鄭哲凱 (2024/07/15)    《台經月刊第47卷第7期》目錄

 

1980年代在柴契爾夫人和雷根總統的影響下,新自由主義風潮席捲英、美的文化政策,將之轉向獲利最大化。雖然新自由主義反對政府補貼,但「投資藝術創造財富」的觀念興起,政府補助藝文活動成為投資,並將文創納入產業政策,全面考慮其發展性。本研究概述政府與文創產業的關係,及分析英國的文創產業政策,在文創佐以科技、搭配ESG等議題的助攻之下,創意來自民間的英國做法,讓市場自由競爭並碰撞出想法與方案,使文創產業邁向晉升之階。

 

文化創意產業(以下簡稱文化產業)是過去十多年來已開發國家的重點發展項目,一般成熟國家在經濟發展後,套用Maslow的需求層次階層理論至國家上,國家的富裕滿足了人民基本的生存以及安全需求後,人民就會開始追求審美等更高層次的需求。而文創產業發展除了為國家經濟發展提供新的途徑外,對於國家建立良好形象和品牌行銷也有莫大的影響。

所謂文創產業,一般主流的定義仍是遵從英國學者David Hesmondhalgh所提出的看法,意即文化產業的產品即是可以任人加以解讀,能引起受眾心智反應,充滿豐富的表徵意涵,藉此達成溝通目標的文本。而文本的載體可以是歌曲、敘事、表演。根據這個定義,Hesmondhalgh再依文化產業界限的模糊性將其分類成「核心文化產業」與「周邊文化產業」。其中核心文化產業包括廣告及行銷、廣播與電視產業、電影產業、網際網路產業、音樂產業、印刷及電子出版業、影視與電玩產業;周邊文化產業則包括運動、軟體、流行、時尚旅遊業等產業。 根據英國文化、媒體及運動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DCMS)的定義,創意產業的營運核心,是員工的創意、技巧,以及創作才能。此類產業能夠透過生產、利用智慧財產的過程,創造財富與工作機會,因此英國習慣以創意產業一詞來概括整個文化與創意產業,而在歐陸則仍將文化與創意產業做區隔,本文為方便說明仍一律名為文創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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