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推動數位平台經濟須重視市場公平——借鏡歐盟數位平台工作者指令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推動數位平台經濟須重視市場公平——借鏡歐盟數位平台工作者指令

​​​​​​​湯茹茵  (2022/08/08)    《台經月刊第45卷第8期》

   數位平台的創新思維與價值創造成為主導數位經濟模式的核心,新商業模式的生產製造及服務形式更加多元化,顛覆傳統市場運作規則以及長期以來既有的工作型態,政府如何運用創新思維掌握數位平台的發展,並制定監理管制措施因應數位平台帶來的機會與挑戰,帶動數位平台體系朝正向運作發展,成為掌握未來經濟成長新契機的關鍵。

數位平台可為政策所用,也可成為企業掌握新經濟占領市場優勢地位所用,許多科技巨擎的商業模式處處可見數位平台的影子,不論何者,都有可能對整體經濟與社會帶來負面的外部性。歐盟鼓勵民營數位平台的創新發展,同時為避免數位平台經濟所助長的負面外部性,制定一系列的數位平台改革法案,包括《數位服務法》(DSA)及《數位市場法》(DMA,注1)。隨後,歐盟執委會重視數位平台對勞動市場變革的影響,於202112月發布「數位平台工作者指令」,為數位平台工作權改革的首次立法提案,開啟了數位平台監管新時代,其監管目的是為建立一個信任、合法和創新驅動的數位環境。

近年來台灣以勞務媒合為主的數位平台正逐漸興起,2021年台灣非典型青壯年工作者達41萬人,占其就業人數6.2%。同時,在數位趨勢下,許多優秀人才可能藉著國際數位平台參與遠距工作,為維繫國內發展數位經濟平台的吸引力,同時維繫在地勞工平權,吸引國際優質人才透過遠距參與,應該要重視歐盟對勞動市場的做法。

本文從歐盟因應數位平台影響勞動市場工作權的觀點,首先討論數位平台下新工作型態之特性,其次,透過觀察歐盟數位平台發展趨勢,討論勞動市場所面臨變革與挑戰,進而研析歐盟的因應策略與數位平台監管做法,最後,提供我國未來策略方向可行的建議。
 

數位平台創造新工作型態

基於網際網路,數位平台透過創新工具迅速擴展滲透至數個經濟體系,並連結多個群體間互動交流,形成複雜且能創造龐大價值的互動生態系,成為引領經濟與社會活動的一種新興商業模式。數位平台的功能與類型非常多元化,諸如透過媒合各群體間的需求來獲取收益,或是透過網路效應增加市場的競爭優勢等,其網絡效應的正向外部性使數位平台成為席捲全球的新興商業模式,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更是證明了數位平台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隨著數位平台興起,工作型態有了新轉變。以交易媒合為主的數位平台,透過連結網路的供給和需求兩群體,形成雙邊市場(圖1,注2),平台業者藉由演算法管理運作數位平台,提升供需雙方的媒合效率,加速市場交易的效率,創造新經濟價值,並形成新工作分配的模式,能更具規模、更有效率分派工作,催生出更多任務導向的勞僱關係。新工作型態使工作者不受限於單一企業,可透過各式各樣的數位平台提供勞動服務,「自由和彈性」成為新工作型態最大的特點,興起許多過往難以想像的工作職務,例如Uber司機、Foodpanda外送員、身兼多職的斜槓青年、社群小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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