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台灣與新加坡經濟夥伴協定對台灣中小企業之影響

 

台經月刊

 

【經濟變.辨.辯】台灣與新加坡經濟夥伴協定對台灣中小企業之影響

胡雲華、吳信坤  (2014/08/07)    《台經月刊第37卷第8期》

台灣與新加坡2013117日正式簽署了「台灣與新加坡經濟夥伴協定(ASTEP)1),這是繼台灣與紐西蘭簽署類似經濟合作協定後的又一項區域經濟合作成果,也是台灣與東協重要成員之一簽署的第一項正式經濟合作協定,有助於台灣企業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的進程之中。
 

區域合作的理論基礎及動因分析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推進,區域經濟整合不斷地加快。而且隨著區域合作不斷地深化與拓展,合作的形式也在既有基礎上,逐步從原先的經濟體之間合作,擴展到不同經濟體的次區域、甚至城市之間合作,這種點、線、面相結合的合作形式在實踐中不斷地豐富和發展,並成為全球化進程中的新亮點。同時,這種發展趨勢也為全球經濟發展帶來了一系列新的問題和挑戰,尤其是如何提升區域間合作的有效性?這需要合作方在互利基礎上逐步形成政策協調,乃至探索建立共同治理機制,以實現合作各方的利益平衡,進而保障區域發展的整體利益目標。

巴拉薩在「經濟一體化理論(The Theory of Integration, 1961)中提出,經濟一體化既是一個過程,也是一個狀態(2),核心在於消除各種市場歧視的措施,在此基礎上必然導致自由貿易以及統一要素市場之形成。彼得羅布(Peter Robson)則強調:「國際經濟一體化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3),並強調應運用政策工具消除成員之間的歧視,而對非成員則應維持歧視。對此,中國學者也進行多角度的論述。

伍貽康(1994)認為,區域經濟合作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體的產品和生產要素可以無阻礙的流動和經濟政策的協調,程度的高低是以產品和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差別或範圍大小來衡量的,從而區域經濟合作組織也有不同的形式」(4)。張幼(1999)則提出,作為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的次優選擇(5),區域經濟合作最顯著的標誌是成員方之間貿易障礙的消除,根本的原則是謀求最佳的國際生產分工,出發點是使每一個成員獲得較合作前更大的利益(6)。

區域合作的根本目的在於實現合作的整體收益。從合作的動力角度來看,對合作參與方而言,經濟合作並不僅是單方面的獲取資源或利益,儘管就長期目標,這是合作的現實基礎,但是在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要部分讓渡自身已有的利益或權利,以使區域合作具有現實性和可行性。從實踐上來看,這一讓利過程本身正是區域合作啟動的「引擎」,否則不僅難以形成合力發展,更可能損害合作之間的互信與良性互動。

至於利益或權利讓渡的程度或大小,則與合作參與方對合作效果的期望值正相關。合作的參與方基於經濟規模、發展水準、合作訴求及追求目標等方面的差異,所讓渡的利益或權利是不可能完全對等的,而所謂的互惠政策正是相互讓利程度之體現,進而也使得區域合作中資源調整和重新配置成為可能。

從合作的物件來看,區域合作的主體彼此間多表現為經濟資源互補、地理條件相似,而且交通便利、物流成本相對較低、產業結構互補性強、具有一定程度的生產鏈合作、擁有相對穩定的消費群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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