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政經瞭望】環境權與責任企業
蘇義淵 (2022/03/09) 《台經月刊第45卷第3期》
企業社會責任與責任企業
一般的企業跟個人都相信自然資源是無限的,可以創造無限的經濟利益,因此經常發生公共財悲劇的狀況,導致環境被破壞之後,企業經營活動也隨之結束。企業經營活動的結束並不只有影響到環境、經濟發展與收益,還會連帶地影響到投資人、雇員與勞工以及公司員工居住的社區。
根據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UNIDO)的定義,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指的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注意並減少環境顧慮,以及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互動列入考量之內的一種管理的概念,並且要對社會有所貢獻。歐盟在2001年制定的綠色報告(Green Paper)之中,針對CSR的描述也是「公司自願地將社會與環境問題納入其業務營運以及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中」(注1)。因此,所有公司、企業不分大、小、規模,經營運作都需要在社會(society)、環境(environment)以及自身經濟(economy)發展此三項要素之間取得平衡,建議要跟全球永續發展目標一致。因此也被稱為是三層底線實施方法(Triple-Bottom-Line Approach),可以作為衡量、報告企業績效與經濟、社會實踐的基本架構。
從CSR的定義中,可以發現企業運作要考量社會、環境與經濟的平衡發展,是符合1987年由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CED)出版的《我們的共同未來》(Our Common Future)一書所揭櫫的永續發展。永續發展之內容是「既滿足當代人類的需要又不損害後代人類滿足自身需求能力的發展」,而永續(sustainability)則是指社會、環境與經濟三個互交交織的類別。因此,在企業社會責任中要考量的經濟、社會與環境顧慮,就是要考量企業發展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
原本八○至九○年代的永續發展是沒有設定特定目標的,該份報告是強調一個改變的過程與程序,生物圈吸納人類活動的能力有限,當前技術與社會組織狀態對於環境資源所施加的壓力也限制了經濟成長。因此,永續發展的目標是要更妥善的管理、改善當代的技術與社會組織狀態,以便可以應對新時代的經濟發展(注2)。
所以,當時的永續發展是提出一個可以自我實現的概念,需要滿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並為所有人提供實現更美好生活願景的機會。而聯合國在2015年開始改變做法,推廣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明確的設定了17個目標(goals)及169個標的(targets)供決策者選擇、遵循。因此,公司在實施CSR時,第一步驟就是要依據公司營運的方式,在17個永續發展目標中選擇自己可以達成的目標,並且依循各目標底下的附屬標的,設計並制定相關的策略與實施步驟,逐步協助企業整合相關目標。
而CSR的責任部分,就是在討論責任企業(Responsible Enterprise, RE)的行為(注3)。責任企業是引用企業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 CC)的概念(注4),是指當公司透過全部的策略以及商業實踐方式,努力的與各利害關係人發展關係以及將自然環境的永續極大化稱之(注5)。責任企業的公司治理行為應該要和管理公民的社會、政治與公民權利的治理行為有所關聯,因為責任企業涵蓋的範圍包括了經濟、環境、社會、社區與利害關係人,所以責任企業就等同是企業社會責任。依據定義,責任企業的責任就應該包括經濟發展、遵循法律、遵守商業道德和自由裁量權或慈善責任(注6)。
企業社會責任、責任企業、環境權、環境永續、CSR報告、環境福祉、三層底線、減汙策略、法定義務、公司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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