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利用風險管理措施落實地方汙水下水道建設促參計畫
柯嘉玟 (2010/09/06) 《台經月刊第33卷第9期》
公共基礎設施是城市、區域乃至於國家發展的基本能量,其中汙水下水道建設更是關乎於人民居家環境、衛生健康等一項必要的需求,是個不容忽視的基礎設施。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統計資料(附注),我國截至2010年6月之公共汙水下水道普及率達24.43%,而依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 2010年世界競爭力評比,針對2007年汙水處理服務率(Percentage of population served)中,我國達成率為17.5%,排名第39名,而排名第38名之國家為克羅埃西亞,達成率為28.1%,顯示出我國至2010年為止,汙水下水道建設之成效仍不及於排名前一名之國家,故顯見此項建設,仍有相當成長的空間。
引進BOT案以降低資源不均的情況
而我國在中央及地方分權之制度下,係將下水道建設列為地方自治事項,並屬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之一,故有關於汙水下水道建設之相關事宜,包含建設及管理之權利義務,交由地方政府來執行。然而,我國大部分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困窘,故在汙水下水道相關經費支出方面,仍主要由中央政府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比例進行補助。然中央政府對於各縣市資源分配長期不均,在汙水下水道建設同樣面臨此窘境,目前除台北市、高雄市、連江縣之公共汙水下水道普及率超過50%外,其他各縣市接管率皆不及一半,若持續以過去資源分配模式,我國汙水下水道普及率將無法有效全面提升。
因此,我國在汙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2003~2008年)中,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引進民間資源進行下水道建設,也順利的在2004年開始進行汙水下水道BOT計畫簽約,包含高雄市楠梓系統、台北縣淡水系統、宜蘭縣羅東系統、苗栗縣竹南頭份系統、桃園縣埔頂系統及桃園縣中壢系統等,至今已簽約六處,簽約系統分布於北、中、南、東等各區,可見我國在引進民間資源投入到汙水下水道建設後,已有效的將資源提早導入各縣市中,降低資源分配不均之情況。
在導入BOT模式後,政府對於整體計畫之監督管理,已與過去傳統政府採購的三級品管有極大的差異,三級品管主要是針對工程之品質、進度、成本進行控管,而在BOT計畫中,自政府與民間簽訂契約後,即依照契約所訂定之權利義務開始執行,其涉及之範圍涵蓋工程、法務及財務等各專業領域,故為達成計畫施政目標,政府應以制高點的角度進行契約管理。然過去負責下水道之公務人力,主要以工程背景人員較多,缺乏財務及法務背景之專業人力,目前主要將履約管理之工作項目委託專業顧問團隊(以下簡稱履約管理機構)執行,以補足公務體系人力及專業之不足。
執行BOT計畫履約管理之三大要素,為確保服務提供之管理、架構雙方溝通之平臺及處理相關文件之流程,簡言之,履約管理原則應以「完整監督、預防審查、合作信任」之理念為之。而「某個事件潛在影響組織目標達成的機率及影響程度」可稱之為風險,若任何影響計畫施政目標及服務提供之事件,皆可定義為風險,是故在執行契約的過程中,如何在一個完整的風險管理架構下進行風險控管,將為BOT計畫目標達到與否之關鍵因素。
風險管理可依發生時點分為風險發生前、中、後三大階段,然大部分的BOT計畫係將重點著重於風險發生中之處理機制,卻忽略風險發生前之預警及風險發生後之列管,本篇嘗試建立完整之風險管理架構,並導入地方政府推動汙水下水道BOT計畫之履約管理中,期以「風險發生前之風險預防」、「風險發生時的損害控管」、與「風險發生後之預防再犯」等三項控管原則,協助地方政府落實汙水下水道BOT計畫之執行。
BOT履約管理、風險矩陣、PPP模式、汙水建設、定性分析、履約監督、地方財政、促參機制、契約風險控管、基礎建設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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