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社論】對建立產業用地儲備制度的期許

 

台經月刊

 

【社論】對建立產業用地儲備制度的期許

台經院  (2015/03/20)    《台經月刊第38卷第3期》

          近年來台商欲返台投資件數日益增多,但常因土地取得困難而無法順利回台投資。姑且不論台商返台投資,即使是既有在台設廠投資的廠商,亦因難以取得適合之產業用地而無法擴大在台投資。

台灣產業用地所創造之產值及國內生產毛額(GDP)皆占三成左右,為台灣重要的經濟基礎,倘若未來無法提供充足產業用地以供投資使用,將對台灣經濟產業永續發展產生重大衝擊。

台灣產業用地供給總面積約48,414公頃,其中屬都市計畫工業區約21,900公頃,屬非都市土地工業用地約26,514公頃。而48,414公頃之產業用地約占全台總面積1.35%,此外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經濟部統計處的統計年報顯示,全台之工業總產值達新台幣14.9兆元,約占全國總產值之28.95%,工業創造之國內生產毛額約4.8兆元,約占全國國內生產毛額之32.2%,故估計產業用地每公頃創造的GDP約為9,896萬元,相較於商業及服務業面積165,963公頃,估計每公頃GDP約為5,565萬元而言,產業用地生產力(每公頃GDP)毫不遜色,甚至較商業及服務業之數值為高。

從另一方面而言,產業發展用地占全國土地比率雖然甚微(僅1.35%),但是其所衍生之產值與國內生產毛額占全國比率頗高,因此產業發展用地對於經濟動能具高度效益,政府應穩定產業用地供給及規劃適地產業區位,方能持續推動台灣經濟產業的成長。

惟台灣現階段產業用地遭遇都會區產業用地價格上漲、產業用地區域供需均衡失調、產業用地閒置未利用等課題,以致有意設廠之廠商無法取得適宜區位土地,閒置率過高使得土地使用效益偏低,並進而影響整體區域經濟成長及就業,對台灣產經發展影響甚巨,且即使是產業園區開發亦面臨環評審查與徵收法令的困境。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經濟部於2015年1月提出「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規劃「活化既有土地」與「增設適地性用地」兩大主軸,包括十大做法:(1)提高閒置土地持有成本;(2)增加短期買賣土地交易成本;(3)運用金融工具控管土地使用;(4)閒置土地回收機制;(5)避免工業用地流失;(6)強化土地清查及媒合機制;(7)政府單位開發新園區;(8)推動民間自行申請設置園區;(9)建立產業用地儲備制度;(10)研議產業園區新開發模式。希望透過穩定產業用地供給,規劃適地產業區位等措施,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擴充適當產業用地,持續推動台灣經濟產業發展效能。

若依內政部國土計畫法(草案)的空間架構理念,土地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類型。其中國土保育地區非屬開發區,海洋資源地區亦不適宜產業用地開發,故未來如擬增加產業展用地供給時,須利用城鄉發展地區或變更農業發展地區土地。惟農業發展地區以確保基本糧食安全為原則,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而城鄉發展地區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以創造寧適和諧之生活環境及有效率之生產環境,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因此未來產業發展用地擬擴充時,須與農業發展區及城鄉發展區相互競合,產業用地的供給將日益珍貴且稀少。此外,產業園區開發時程較長,亦增加投資者取得土地之不確定性因素。

為此,目前經濟部配合全國區域計畫,提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在產業用地方面,推估國內至2020年產業用地需求約需再增加2,211公頃,顯示國內未來仍有產業用地需求。因此,建立產業用地儲備制度是必要的做法。經濟部目前規劃四個做法,包括:

1.配合產業群聚規劃適地產業區位。產業聚落為產業發展重要的區位考量,新開發園區之適地性規劃能有效活化利用產業園區內用地,並結合周邊產學研能量,提升產業競爭力。台灣現今產業之區域發展,北部區域為工業及服務業均衡發展,中、南部區域則著重工業部門成長,東部區域產出比重偏低。依2011年工商普查調查結果顯示,產業特定區域之設置對於產業發展著具成效。依經濟部工業局2014年度「產業用地規劃與活化策略研究」,2020年台灣製造業區域分布變化狀況將為:北部區域以資訊電子產業為主,產值創造效果最高;中部區域以石油及煤製品、機械設備產業為主;南部區域產業發展以基本金屬製造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為重;東部區域產業發展變化則較為有限。未來新開發園區之特性應依各區域產業群聚性朝適地性規劃。

2.持續協調各地方政府依分區需求總量,優先利用公有及國營事業特定專用區,納入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設施型使用分區,並於擬定各縣(市)區域計畫時,依其產業類別與需求總量劃設。

3.透過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劃定產業預地發展區,取得產業發展儲備用地。

4.研議將其他閒置國公有土地,如學校、高爾夫球場、國防營區等閒置用地,重新規劃為產業用地之可行性,增加產業儲備用地。

本文認為這四項做法雖然具體,但在執行時須中央與地方充分協調達成共識方可落實。因此,除上述四項做法外,本文建議政府應教育目前在台投資設廠的企業,在考量企業永續發展的同時亦應具備儲備用地的思惟。未來政府在思考研議對企業增加或擴大容積率獎勵措施的同時,可允許企業保留當前的容積率以供未來使用,以利企業在既有土地上增加產業發展用地的可用空間。另外,預告產業用地編定亦是一種可以思考的方式。例如:由產業發展主管機關與相關部會共同規劃完備的行政手續,協調在農業發展區及城鄉發展區先就未來產業發展需求先行預告編定產業發展用地,並同時約定落日條款,可行做法如:若三年內此一預告編定產業發展用地未進行開發,則自動解除預定編定以回復農業發展或城鄉發展之用途,如此可增加產業發展用地的使用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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