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美國與英國網路中立性監理變革研析
鍾銘泰 (2024/08/20) 《台經月刊第47卷第8期》
綜觀世界各國對於網路中立性政策的看法大致可分為三類:應對網路予以規範、不應對網路予以規範,以及尚未討論網路政策;美國與英國主張應予以規範,我國則尚未討論。觀察英、美兩國監理思維脈絡與規範不同,造就網路創新應用服務的顯著差異,英國Ofcom修訂指導方針引導創新應用,而在我國,主管機關對SMP課予特別管制措施,與網路中立性政策目的不同,建議主管機關參考國際經驗,與利益相關者廣泛討論,制定符合我國國情和通信產業發展方向的政策。
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概念係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應平等對待網路所有數據,不可因用戶、內容、網站、設備、平台或應用程式之不同,而進行差別待遇或限制,包括擅自調降流量速度、封鎖網站或服務,或以「付費優先權」(paid prioritization)方式,提供優先下載/上傳內容予終端用戶。網路中立性討論始於1990年代末期和2000年代初期,鑒於當時網際網路的普及和使用需求快速成長,引發人們關注網路使用之平等和公平性,亦成為各國監理機關、學術界與產業界長期矚目之關鍵議題。此議題發軔於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Tim Wu於2003年發表論文中,首次系統性深入探討此項議題。
過往論及網路中立性時,美國與英國在立法和執行上展現截然不同的態度與做法。美國各界對此議題長期以來爭議不斷,論辯激烈,試圖於網路中立性與ISP業者之商業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促進民眾自由使用網路及建立創新發展之環境。反觀英國,則遵循歐盟規範,訂定該國相關指導方針,降低ISP業者法遵不確定性。鑒於兩國對於網路中立性之看法和政策思維大相逕庭,不僅反映兩國的法律體系和政治環境不同,也深刻影響全球網路治理之發展方向。近年美國與英國監理機關不約而同提出新的網路監理政策與看法,再度掀起各界關注,值得吾人重新審視此監理議題。
FCC恢復網路中立性規範的理由包括確保寬頻網路是基本服務、監督系統中斷、保護消費者權益及維護國家安全等。而美國電信業者如AT&T、Verizon及Comcast則提交請願書,請求停止恢復「開放網路命令」,以保持投資和創新,避免損害消費者權益。
美國網路中立性
(一)歷史演變進程
觀察美國網路中立性之歷史演變進程(圖1),相關政策發軔於2005年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發布開放網路原則(Open Internet Principles)之政策聲明,禁止ISP業者阻斷或限制對特定網站或服務之接取。2010年FCC正式公布「開放網路命令」(Open Internet Order),至2015年歐巴馬政府時期FCC修訂「開放網路命令」,將ISP業者之寬頻網路服務列入規管較嚴的《1934年通訊法》(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 Title II「電信服務」之類別,要求ISP業者應平等對待所有網路流量,不應有差別對待。
網路中立性、ISP監管、付費優先權、寬頻服務、數據流量管理、消費者權益、創新應用、Ofcom指導方針、開放網路、FCC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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