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我國運動服務產業之發展課題與推動策略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我國運動服務產業之發展課題與推動策略

李繼宇  (2007/10/11)    《台經月刊第30卷第10期》

基本上,運動產業包含運動製造業與運動服務業兩部分,我國在運動製造業方面有相當傲人的成績,自行車、運動器材、球拍、球鞋(例如,捷安特、寶成等)等在全球的市場中皆占有一席之地。相對地,我國運動服務業部分則仍處在發展階段,無論產業規模、經營管理技術,甚至政府的推動政策都尚在發軔階段,有待進一步提升與發展。本文針對我國運動服務產業之現況課題進行探討,並就改善策略提出研議,期能做為業者與主管機關之參考。
 

運動服務產業之界定

運動產業雖然在國外發展已久,但學者或各國政府對「運動產業」仍無統一之界定。事實上,當運動逐漸被視為一種休閒活動之後,「運動」本身所包含的範疇也逐漸擴張與增加。例如,進行運動型電子遊樂器(如跳舞機wii的部分遊戲)活動也已漸漸被認為是一種運動(李繼宇和周嫦娥2007)。也因此,「運動產業」之範疇常因政策、調查或研究需要,而有諸多不同的定義(周嫦娥和林洋導2007)。

雖然運動產業之定義莫衷一是,但由產業分析角度而言,周嫦娥與林洋(2007)從運動休閒活動之「參與者」及「服務供應者」兩個角度出發,配合我國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第七版,所界定之運動休閒服務業之範圍和分類應較為完整,也較符合國際上對「產業」之定義。雖然其分類係針對政府推動的「運動休閒服務產業」,但實則現今由於生活形態的改變,「運動」早已含有「休閒」的性質和功能,因此「運動服務業」和「運動休閒服務業」之界線不再是那麼明確。換言之,本文所指之運動服務業和運動休閒服務業之範圍是一致的。

運動服務可分為「提供運動競技欣賞服務(例如職棒、職籃或各類職業與非職業運動賽會)」,以及「提供消費者進行體能活動(如游泳、慢跑、健身等活動)服務」兩大類,提供這兩大類服務之相關廠商或個人則為構成「運動服務產業」之業者。無論是運動競技欣賞,或是體能活動參與,又可分為帶動整體產業發展之核心子產業(火車頭產業)及相對應的周邊支援產業。例如,運動賽事便為運動競技欣賞之核心產業,賽事轉播、運動經紀等則為周邊支援產業,其成長有賴核心產業之帶動(李繼宇和周嫦娥2007)。

由三級產業角度分類,運動產業除提供無形抽象服務之運動服務業外,尚包括提供運動器材、服飾等有形商品之運動用品製造業。前述各項運動子產業大多屬運動服務產業,但相較於我國運動用品製造產業的經營現況,運動服務產業大多仍於發軔階段,無論產業規模或經營手法均有許多可待努力空間,此亦即本文針對運動服務產業進行探討的主要原因。
 

我國運動服務產業概況

目前我國並無針對運動服務產業進行之定期性官方調查,僅有不定期研究依不同研究目的推算我國運動服務產業產值、就業人數等概況。周嫦娥和林洋(2007)運用主計處普查資料計算所得結果,應為最近期的產業概況推估研究。依據該研究,民90年時我國運動休閒服務業(亦即本文所稱之「運動服務業」,詳見上節說明)產值共418億元,約占我國同年GDP0.439%,相較於美國運動產業產值4,100億元(林妍伶2007),約占當年度美GDP3.15%,我國運動服務產業顯然仍有頗大的成長空間。

若進一步觀察運動服務業之產業結構,「運動用品批發及零售業」產值便超過運動服務業整體產值半數,其次是以提供消費者運動環境及服務為主的「運動場館業」(含運動俱樂部)(附表),兩者共占我國運動服務業產值96.9%。在產值之外,包括企業家數、從業員工數與附加價值等,也都以這兩個子產業占整體運動服務產業之絕大多數(周嫦娥和林洋導2007)。

運動服務職業運動產業升級經營管理政府輔導行銷策略體育產業消費市場運動賽事黑道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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